
【经】 barratry of the master and mariners
在汉英法律词典中,"船长或船员故意的损害行为"通常对应"barratry"这一海事法术语,指船舶管理者或操作者出于故意或重大过失实施的损害船舶、货物或船东利益的非法行为。此类行为需满足三个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具备船员或船长身份;第二,主观上存在损害故意;第三,客观上造成船舶、货物或第三方财产的实际损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此类故意行为导致的货损属于承运人免责情形,但承运人需承担举证责任。国际海事委员会(CMI)2016年发布的《海事法修正案解释指南》强调,该类行为须与职务行为存在直接关联性,单纯个人纠纷引发的损害不在此列。
典型表现形式包括:擅自偏离约定航线造成额外风险、伪造航海日志掩盖操作失误、与第三方勾结实施诈保行为等。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2022年《海运公约评注》中指出,现代航运实践中此类行为多涉及电子数据篡改和保险欺诈的复合型态。
根据相关保险条款和法律解释,“船长或船员故意的损害行为”在船舶保险中通常指船长或船员出于恶意、蓄意损害船东、租船人或被保险人利益的行为。以下是具体说明:
主观故意性
指船长或船员明知其行为会导致船舶或货物受损,仍故意为之,或放任损害发生。例如恶意弃船、纵火焚烧、凿沉船舶等行为。
行为独立性
此类行为必须未经船东或租船人授意、共谋或纵容。若船东事先知情或参与,则可能被认定为船东自身过失,不属于保险承保范围。
直接破坏船舶
包括凿沉船舶、纵火焚烧、故意搁浅、非法丢弃船舶等。
非法牟利或欺诈
如走私、非法出售船舶或货物、伪造抵押文件等。
违反航行规则
故意绕航、无故拒绝卸货、船员暴力反抗船长指令等。
保险责任
在船舶保险中,此类行为通常被列为承保风险(如全损险),但需满足“船东未参与”的条件。
除外责任
若损失由被保险人(船东)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导致,或船东未履行适航义务(如明知船员有恶意倾向仍雇佣),保险公司可拒赔。
如需进一步了解具体保险条款,可参考权威文件(如的船舶保险全损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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