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itation
subpoena; summon to court; summons
【經】 summon
attend; engage; enter; join; participate; take part in; partake in
【經】 take part in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傳喚參加訴訟"作為法律術語,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summons to participate in litigation",指司法機關依法要求特定人員到庭履行訴訟義務的強制程式。根據我國訴訟制度,其核心要素包含:
法律授權基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司法機關有權對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等發出傳喚令狀,要求其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詢問或參與訴訟活動。
程式要件
合法傳喚須滿足書面形式(傳票)、明确告知權利義務、合理期限預留三大要件。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27條規定,傳票應載明案由、到案時間地點及拒不到庭後果。
法律後果層級
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将引發階梯式後果:民事訴訟中可采取拘傳(《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刑事訴訟中可轉為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123條。該強制力區别于普通"通知",具有司法命令屬性。
跨法系對比
相較于普通法系"subpoena"制度,我國傳喚制度更強調司法機關的職權主義特征。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釋義,英美法中的傳喚程式更多體現當事人主義色彩,需經法院審查後由當事人送達。
實踐應用場景
典型適用情形包括:民事被告應訴答辯、刑事案件證人作證、行政訴訟第三人陳述意見等。根據《中國法律文書大辭典》,傳票文書需嚴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格式樣本。
傳喚參加訴訟是指司法機關依法通知訴訟當事人(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等)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詢問或參與訴訟程式的措施。以下是詳細解釋:
傳喚是司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為推進案件審理或執行,通過法定文書要求相關人員到案的司法行為。其核心目的是保障訴訟活動有序進行,常見于刑事偵查、民事執行等環節。
適用場景
法律依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傳喚需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内的指定地點或住處進行,持續時間一般不超過12小時;複雜案件可延長至24小時。
強制力與後果
如需了解更多細節,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19條或法院執行程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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