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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參加訴訟英文解釋翻譯、傳喚參加訴訟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itation

分詞翻譯:

傳喚的英語翻譯:

subpoena; summon to court; summons
【經】 summon

參加的英語翻譯:

attend; engage; enter; join; participate; take part in; partake in
【經】 take part in

訴訟的英語翻譯: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專業解析

"傳喚參加訴訟"作為法律術語,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應"summons to participate in litigation",指司法機關依法要求特定人員到庭履行訴訟義務的強制程式。根據我國訴訟制度,其核心要素包含:

  1. 法律授權基礎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09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司法機關有權對當事人、證人、鑒定人等發出傳喚令狀,要求其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詢問或參與訴訟活動。

  2. 程式要件

    合法傳喚須滿足書面形式(傳票)、明确告知權利義務、合理期限預留三大要件。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227條規定,傳票應載明案由、到案時間地點及拒不到庭後果。

  3. 法律後果層級

    被傳喚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将引發階梯式後果:民事訴訟中可采取拘傳(《民事訴訟法》第116條,刑事訴訟中可轉為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123條。該強制力區别于普通"通知",具有司法命令屬性。

  4. 跨法系對比

    相較于普通法系"subpoena"制度,我國傳喚制度更強調司法機關的職權主義特征。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釋義,英美法中的傳喚程式更多體現當事人主義色彩,需經法院審查後由當事人送達。

  5. 實踐應用場景

    典型適用情形包括:民事被告應訴答辯、刑事案件證人作證、行政訴訟第三人陳述意見等。根據《中國法律文書大辭典》,傳票文書需嚴格遵循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格式樣本。

網絡擴展解釋

傳喚參加訴訟是指司法機關依法通知訴訟當事人(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證人等)在指定時間到指定地點接受詢問或參與訴訟程式的措施。以下是詳細解釋:

一、核心定義

傳喚是司法機關(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為推進案件審理或執行,通過法定文書要求相關人員到案的司法行為。其核心目的是保障訴訟活動有序進行,常見于刑事偵查、民事執行等環節。


二、主要特點

  1. 適用場景

    • 刑事訴訟:針對不需要逮捕或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如經濟犯罪、輕微刑事案件),需出示《傳喚證》或工作證件(如現場口頭傳喚)。
    • 民事執行:法院執行局通過傳喚督促債務人履行義務,或調查財産狀況。
  2. 法律依據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9條:傳喚需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縣内的指定地點或住處進行,持續時間一般不超過12小時;複雜案件可延長至24小時。

  3. 強制力與後果

    • 非強制措施:傳喚本身不具有強制性,但拒絕配合可能導緻拘傳(強制到案)或影響量刑(如刑事訴訟中視為認罪态度不佳)。
    • 執行階段:債務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場,法院可采取查封財産、列入失信名單等措施。

三、程式要求


四、與其他措施的區别

如需了解更多細節,可參考《刑事訴訟法》第119條或法院執行程式相關規定。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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