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hallenge to the ruling; protest a decision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adjudication; arbitrament
【經】 adjudication; arbitral award; arbitrament; award; findings
demur; represent
【經】 call in question; file objection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裁決提出異議”指當事人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或仲裁結果表示不服,并依法定程式申請重新審查的行為。其核心含義與英文法律術語對應如下:
對裁決提出異議
指當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認為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存在法律適用錯誤、事實認定不清或程式違法時,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級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提出重新審理的請求。此行為旨在通過法律救濟途徑糾正錯誤裁決。
Objection to the ruling
Appeal against the award
Challenge the adjudication
行為類型 | 中文法律程式 | 英文對應程式 | 時限要求 |
---|---|---|---|
當庭異議 | 當庭提出并記錄于筆錄 | Lodge an objection during trial | 即時 |
仲裁裁決異議 | 向仲裁地法院申請撤銷 | Apply to set aside the award | 通常3個月内(依仲裁地法) |
司法判決上訴 | 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 File an appeal to higher court | 民事案件通常15日 |
以世界貿易組織(WTO)争端解決為例:
成員方若對專家組裁決異議,可向“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提出appeal,理由限于法律解釋錯誤或程式違規(《關于争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第17.6條)。此機制體現了“異議”在國際法中的程式化特征。
權威來源索引
“對裁決提出異議”是法律程式中的一種行為,指當事人或相關方對法院判決、仲裁裁決等法律文書的内容或效力表示反對,并通過法定途徑尋求重新審查或撤銷。以下是具體解釋:
異議的核心
異議是當事人對裁決結果的不同意見,認為其存在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或程式問題。例如,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未正确反映事實或違反法律規定時,當事人可提出異議。
適用範圍
包括法院判決(如一審未生效判決)和仲裁裁決(如商事仲裁、勞動仲裁等)。
針對法院判決的異議
針對仲裁裁決的異議
主體要求
必須由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主動提出,法院或仲裁機構不主動審查。
時間限制
證據要求
需提供具體證據支持異議理由,如證明仲裁員徇私舞弊、裁決超出仲裁協議範圍等。
如需更詳細的法律依據或程式指引,可參考《民事訴訟法》《仲裁法》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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