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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裁決提出異議英文解釋翻譯、對裁決提出異議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hallenge to the ruling; protest a decision

分詞翻譯:

對的英語翻譯: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裁決的英語翻譯:

adjudication; arbitrament
【經】 adjudication; arbitral award; arbitrament; award; findings

提出異議的英語翻譯:

demur; represent
【經】 call in question; file objection

專業解析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對裁決提出異議”指當事人對具有法律效力的判決或仲裁結果表示不服,并依法定程式申請重新審查的行為。其核心含義與英文法律術語對應如下:


一、中文術語解析

對裁決提出異議

指當事人(原告、被告或第三人)認為法院判決、仲裁裁決存在法律適用錯誤、事實認定不清或程式違法時,在法定期限内向上一級司法機關或仲裁機構提出重新審理的請求。此行為旨在通過法律救濟途徑糾正錯誤裁決。


二、英文對應術語及法律内涵

  1. Objection to the ruling

    • 適用場景:庭審中對法官當庭裁決的即時反對(如證據采納問題)。
    • 法律效力:需當庭提出以保留上訴權(Preservation of error for appeal)。
    • 權威依據:Black's Law Dictionary 定義“Objection”為“對法庭裁決或程式的正式反對聲明”。
  2. Appeal against the award

    • 適用場景:針對終局性裁決(如仲裁裁決、法院終審判決)向上級機構申請複審。
    • 關鍵要素:需證明裁決存在法律錯誤(Error of law)或嚴重程式違規(Procedural misconduct)。
    • 權威依據: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UNCITRAL)《仲裁規則》第34條規定,異議需基于“仲裁程式違反當事方約定”或“裁決違背公共政策”。
  3. Challenge the adjudication

    • 適用場景:對行政裁決或準司法機構決定的質疑(如商标異議、專利複審)。
    • 典型程式:向原機構申請複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 權威依據:世界知識産權組織(WIPO)将“Challenge”定義為“對行政決定合法性的質疑程式”。

三、法律程式差異對比

行為類型 中文法律程式 英文對應程式 時限要求
當庭異議 當庭提出并記錄于筆錄 Lodge an objection during trial 即時
仲裁裁決異議 向仲裁地法院申請撤銷 Apply to set aside the award 通常3個月内(依仲裁地法)
司法判決上訴 向上一級法院提起上訴 File an appeal to higher court 民事案件通常15日

四、國際法實踐參考

以世界貿易組織(WTO)争端解決為例:

成員方若對專家組裁決異議,可向“上訴機構”(Appellate Body)提出appeal,理由限于法律解釋錯誤或程式違規(《關于争端解決規則與程式的諒解》第17.6條)。此機制體現了“異議”在國際法中的程式化特征。


權威來源索引

  1. 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2. UNCITRAL Arbitration Rules, Article 34,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3. WIPO Glossary of Terms, 世界知識産權組織.
  4. WTO Dispute Settlement Understanding, 世界貿易組織.

網絡擴展解釋

“對裁決提出異議”是法律程式中的一種行為,指當事人或相關方對法院判決、仲裁裁決等法律文書的内容或效力表示反對,并通過法定途徑尋求重新審查或撤銷。以下是具體解釋:

一、基本定義

  1. 異議的核心
    異議是當事人對裁決結果的不同意見,認為其存在事實錯誤、法律適用錯誤或程式問題。例如,法院判決或仲裁裁決未正确反映事實或違反法律規定時,當事人可提出異議。

  2. 適用範圍
    包括法院判決(如一審未生效判決)和仲裁裁決(如商事仲裁、勞動仲裁等)。


二、異議的類型與程式

  1. 針對法院判決的異議

    • 上訴:對未生效的一審判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 再審申請:對已生效判決,可基于新證據或程式違法等理由申請再審。
  2. 針對仲裁裁決的異議

    • 撤銷裁決:需向仲裁地法院提出,常見理由包括仲裁協議無效、程式違法、超裁等。
    • 不予執行:在執行階段,若裁決存在實體或程式問題,可申請法院不予執行。
    • 仲裁協議異議:若雙方對仲裁協議有效性存在争議(如合同變更後未更新條款),需先解決協議效力問題。

三、異議的條件與限制

  1. 主體要求
    必須由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主動提出,法院或仲裁機構不主動審查。

  2. 時間限制

    • 法院判決上訴期通常為15日(民事案件)。
    • 仲裁裁決撤銷申請一般需在收到裁決後6個月内提出。
  3. 證據要求
    需提供具體證據支持異議理由,如證明仲裁員徇私舞弊、裁決超出仲裁協議範圍等。


四、注意事項

如需更詳細的法律依據或程式指引,可參考《民事訴訟法》《仲裁法》或咨詢專業律師。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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