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rocurator litis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assign; fate; life; order
proctor
【法】 proctor; procurator
受命代訴人(Shòumìng Dàisù Rén)是法律領域的一個專業術語,主要用于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語境下,指經法庭正式任命、代表特定當事人(如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或缺席方)參與訴訟程式的代理人。其核心含義和英文對應如下:
定義與核心職責
受命代訴人指由法院指定,在訴訟中代表無法自行行使訴訟權利的主體(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礙者、失蹤人)進行起訴或應訴的專業人士(通常為律師)。其職責是獨立、公正地維護被代理人的法定權益,确保其訴訟地位和程式權利得到保障。英文對應術語為Attorney ad litem(字面意為“訴訟代理人”),或更廣義的Court-appointed representative(法庭指定代理人)。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Attorney ad litem" 條目;《元照英美法詞典》
術語解析
法律特征
來源: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RCP) Rule 17(c);英國《民事訴訟規則》(CPR) Part 21;中國《民事訴訟法》第57條(特别授權代理人概念有相似功能)
與中國法律概念對比
中國法律體系中沒有完全等同的“受命代訴人”制度。最接近的是: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受命代訴人”特指在英美法系中,由法庭為保護特定弱勢或缺席當事人權益而正式任命的訴訟代理人(Attorney ad litem),其核心特征是權力源于司法命令、代理對象特定且職責限于個案。該概念與中國法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有功能相似性,但制度背景和術語表述存在差異。
“受命代訴人”并非一個标準的法律術語,但根據詞義拆分和搜索結果可作如下解釋:
1. 詞義解析
2. 組合含義 “受命代訴人”可理解為接受委托或指派,代理他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具體分為兩類:
3. 補充說明 該詞可能用于非正式語境,指代“接受案件委托的代理人”。需注意:
建議在法律場景中使用“訴訟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等規範表述,以避免歧義。如需具體法律依據,可參考《民事訴訟法》關于代理權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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