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現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學習工具 > 漢英詞典

受命代訴人英文解釋翻譯、受命代訴人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procurator litis

分詞翻譯:

受的英語翻譯:

accept; bear; endure; recieve; stand; suffer

命的英語翻譯:

assign; fate; life; order

代訴人的英語翻譯:

proctor
【法】 proctor; procurator

專業解析

受命代訴人(Shòumìng Dàisù Rén)是法律領域的一個專業術語,主要用于英美法系(Common Law System)語境下,指經法庭正式任命、代表特定當事人(如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人或缺席方)參與訴訟程式的代理人。其核心含義和英文對應如下:

  1. 定義與核心職責

    受命代訴人指由法院指定,在訴訟中代表無法自行行使訴訟權利的主體(如未成年人、精神障礙者、失蹤人)進行起訴或應訴的專業人士(通常為律師)。其職責是獨立、公正地維護被代理人的法定權益,确保其訴訟地位和程式權利得到保障。英文對應術語為Attorney ad litem(字面意為“訴訟代理人”),或更廣義的Court-appointed representative(法庭指定代理人)。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Attorney ad litem" 條目;《元照英美法詞典》

  2. 術語解析

    • 受命 (Shòumìng):意為“接受命令/委任”,強調其權力來源是法庭的正式任命而非當事人委托。
    • 代訴 (Dàisù):指“代為訴訟”,即代理他人進行起訴、答辯、舉證、辯論等訴訟活動。
    • 人 (Rén):指擔任此角色的自然人,通常為具備執業資格的律師。
    • Attorney ad litem:拉丁語短語,其中 ad litem 意為“為了本次訴訟”,明确其代理權限僅限于特定案件,區别于一般委托代理。
  3. 法律特征

    • 任命主體:由法院(而非當事人)依職權或申請指定。
    • 代理對象:通常是無訴訟行為能力人(如未成年人、精神病人)或應訴但缺席/無法聯繫的當事人。
    • 權限來源:基于司法命令,職責具有法定性和強制性。
    • 獨立性要求:需以被代理人最佳利益行事,獨立判斷,不受其他方(包括指派機構)不當影響。
    • 權限範圍:通常限于特定案件的訴訟代理,案件終結即職責終止。

      來源: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FRCP) Rule 17(c);英國《民事訴訟規則》(CPR) Part 21;中國《民事訴訟法》第57條(特别授權代理人概念有相似功能)

  4. 與中國法律概念對比

    中國法律體系中沒有完全等同的“受命代訴人”制度。最接近的是:

    • 法定代理人:基于親權或監護權當然代理無行為能力人(《民法典》第23條、第34條),但非由法院“任命”。
    • 指定代理人:在法定代理人争議或缺位時,法院可指定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57條),功能部分重疊,但術語和程式細節不同。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受命代訴人”特指在英美法系中,由法庭為保護特定弱勢或缺席當事人權益而正式任命的訴訟代理人(Attorney ad litem),其核心特征是權力源于司法命令、代理對象特定且職責限于個案。該概念與中國法中的“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有功能相似性,但制度背景和術語表述存在差異。

網絡擴展解釋

“受命代訴人”并非一個标準的法律術語,但根據詞義拆分和搜索結果可作如下解釋:

1. 詞義解析

2. 組合含義 “受命代訴人”可理解為接受委托或指派,代理他人進行訴訟活動的人。具體分為兩類:

3. 補充說明 該詞可能用于非正式語境,指代“接受案件委托的代理人”。需注意:

建議在法律場景中使用“訴訟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等規範表述,以避免歧義。如需具體法律依據,可參考《民事訴訟法》關于代理權限的規定。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别人正在浏覽...

玻璃體粘蛋白常駐執行模塊叉尾尾蚴雌雄連接體動态統計學風濕樣髋關節炎分批尬梨波定格累氏細胞恒速蒸餾法紅大戬桦木黑檢查舞弊金色的肌運動卡巴脲抗張強度可按市價兌換的債券萊内氏試驗理查遜氏試驗離子阻滞型樹脂腦室偏光鏡水平圓盤真空過濾機太林氏腺逃避現實者通道許可頭部集中化外縮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