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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産返還請求權英文解釋翻譯、動産返還請求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claim detinue

分詞翻譯:

動産的英語翻譯:

chattel; personal effects; personalty
【經】 ambuatory chattel; chattel; chattels; chose; chose transitory
circulating real capital; effects; gear; goods; movable property
movables; personal estate; personal property; personalty

返還的英語翻譯:

【法】 remission; remittal; restoration; restore

請求權的英語翻譯:

【法】 right of claim

專業解析

動産返還請求權(Right to Claim Restitution of Movable Property)是物權法中的核心概念,指動産所有權人或其他物權人依法要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其動産的權利。其法律依據主要源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235條:"無權占有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以下從漢英對照角度進行專業解析:


一、法律定義與性質

  1. 漢語定義

    動産返還請求權是物權請求權的一種,指當動産被他人無權占有時,所有權人有權要求占有人返還該動産。其核心在于恢複權利人對動産的占有狀态。

  2. 英文對應術語

    • 動産:Movable Property / Chattel
    • 返還請求權:Right to Claim Restitution
    • 完整表述:Right to Claim Restitution of Movable PropertyVindication of Movable Property

二、法律特征

  1. 物權性

    基于物權(所有權、質權等)産生,區别于債權請求權(如合同返還)。

    來源:《民法典》第235條,最高人民法院《物權編司法解釋》第5條

  2. 相對性

    權利人僅能向無權占有人主張,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民法典》第311條)。

  3. 客體特定性

    标的物須為特定動産(如遺失的手機、被侵占的車輛),不包括種類物或已滅失物。

  4. 非消滅時效性

    不適用訴訟時效(《民法典》第196條第1項),但權利人長期不行使可能導緻證據滅失。


三、構成要件

要件 法律依據
1. 權利人為動産所有權人或他物權人 《民法典》第240條(所有權)、第425條(質權)
2. 占有人屬無權占有(無本權基礎) 《民法典》第458條(占有定義)
3. 标的物為可返還的特定動産 《民法典物權編司法解釋》第10條

四、法律後果

  1. 原物返還

    占有人須返還動産本身(如交還被扣押的設備)。

  2. 孳息返還

    無權占有期間産生的孳息(如租賃收益)應一并返還(《民法典》第460條)。

  3. 損害賠償

    因占有導緻動産毀損的,權利人可主張賠償(《民法典》第238條)。


五、與其他權利的區别

對比概念 核心差異
不動産返還請求權 客體為土地、房屋等(《民法典》第235條)
占有返還請求權 基于占有事實,非物權(《民法典》第462條)
債權請求權(如合同) 需約定基礎,受時效限制

權威參考文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2021年施行。

    官方文本鍊接(全國人大常委會公報)

  2. 《物權法原理》(王利明著)

    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2016年,第189-195頁(論述物權請求權體系)。

  3. 《中國物權法:案例與原理》

    法律出版社,2020年,第112-118頁(動産返還的司法實踐分析)。

  4.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法典〉物權編的解釋(一)》

    法釋〔2020〕24號,明确無權占有的認定标準。

  5. 《元照英美法詞典》

    "Vindication"詞條:普通法中對動産返還的救濟性權利。


以上内容綜合中國現行法律、權威學術著作及司法解釋,系統闡釋動産返還請求權的定義、要件與法律效果,符合漢英法律術語對照的專業要求。

網絡擴展解釋

動産返還請求權是物權人要求無權占有人返還其動産的法定權利,旨在恢複物權人對動産的實際支配。以下從定義、法律依據、構成要件及要點展開說明:

一、定義與法律依據

動産返還請求權屬于返還原物請求權的範疇,指當動産被他人無權占有時,物權人(如所有權人、他物權人)可依法要求占有人返還該動産。其法律依據為《民法典》第235條:“無權占有不動産或者動産的,權利人可以請求返還原物”。

二、構成要件

  1. 權利人為物權人
    行使主體需為失去占有的所有權人、用益物權人或擔保物權人等,例如車輛所有人要求返還被他人占有的汽車。

  2. 存在無權占有事實
    包括兩類情形:

    • 自始無權占有:如盜竊獲得的財物;
    • 嗣後無權占有:如租賃到期後承租人拒絕歸還物品。
  3. 相對人為現時占有人
    必須針對當前實際占有動産的人主張,若動産已滅失或轉讓他人,則無法行使此項權利。

三、其他要點

示例:甲的手表被乙盜走,甲作為所有權人可向乙主張返還;若乙将手表轉賣給不知情的丙,甲仍可要求丙返還(丙屬現時無權占有人)。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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