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ovable; moveable
chattel; personal effects; personalty
【經】 ambuatory chattel; chattel; chattels; chose; chose transitory
circulating real capital; effects; gear; goods; movable property
movables; personal estate; personal property; personalty
動産(movable property)指能夠移動且不損害其經濟價值的有體物,與土地、房屋等不動産相對。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其核心含義與特征如下:
可移動性
動産的本質特征在于物理上的可移動性,例如車輛、設備、存貨等可被轉移位置的財産。英文對應術語為movable property 或chattel,強調其與土地、建築物等固定財産(immovable property)的區别。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第2版),北京大學出版社;《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15條。
所有權轉移方式
動産所有權通常以交付(delivery)為生效要件,區别于不動産的登記生效原則。例如《民法典》第224條規定,動産物權的設立和轉讓自交付時發生效力。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物權編;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來源:《英漢法律詞典》(第3版),法律出版社;UNCITRAL《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
船舶、航空器、機動車等雖具可移動性,但其物權變動需經登記對抗第三人(《民法典》第225條),英文稱special movables。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動産抵押登記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權威參考來源:
動産是指能夠移動且不損害其經濟用途和經濟價值的物,與不動産相對。以下是詳細解釋:
可移動性
動産的核心特征是可脫離原有位置存在,例如機械設備、車輛、藝術品等。相較于不動産(如土地、建築物),動産的位置變動不會導緻其價值或功能受損。
經濟價值與用途
動産需具備實際經濟價值,例如金錢、存貨、有價證券等。其用途廣泛,可作為抵押物融資,或通過交付實現物權轉移。
法律屬性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條,動産屬于物權客體之一,其物權變動遵循“交付生效”原則(法律另有規定除外)。
有形動産
包括勞動産品(如服裝、設備)、商品類動産(如存貨)、資本性質動産(如生産工具)等。
無形動産
涵蓋應收賬款、票據、物權憑證等權利類資産,甚至包括未來可能取得的財産(如待開采的礦物)。
對比維度 | 動産 | 不動産 |
---|---|---|
移動性 | 可移動且不損害價值 | 不可移動或移動損害價值 |
物權變動規則 | 交付即生效 | 需登記生效 |
法律管轄 | 屬人主義(按所有者所在地) | 屬物主義(按物所在地) |
典型示例 | 車輛、設備、存款 | 土地、房屋、固定設施 |
抵押與融資
動産可作為抵押物向金融機構融資,例如設備抵押貸款。
善意取得制度
動産適用善意取得,需以有效債權合同為基礎,結合交付完成物權變動。
如需進一步了解動産抵押或法律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款或咨詢專業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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