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hold in suspicion
consider; think; deem; figure; reckon; take for
【法】 consider; placet
suspicion
【法】 suspect; suspicion
"認為嫌疑"是法律術語中描述司法主體對當事人行為進行初步刑事推定的專業表述,其對應的英文翻譯為"deemed suspicion"或"presumed criminal suspicion"。該概念包含三個核心要素:
證據基礎性:依據《刑事訴訟法》第110條,司法機關必須基于接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材料等初步證據材料,才能形成嫌疑認定。這種認定不同于最終定罪,僅達到立案偵查的證明标準。
程式法定性: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嫌疑認定必須嚴格遵循立案審查、證據收集、強制措施審批等法定程式,任何未經法定程式的單方面"認為"都不構成法律意義上的嫌疑。
可救濟性:如《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式規定》第187條所載,被認定對象依法享有申辯權、複議權及律師介入權,确保嫌疑認定不演變為有罪推定。
該術語的英譯在法律文書中通常采用"deemed suspicion under preliminary investigation"的完整表述,區别于普通法系的"probable cause"。中國政法大學刑事訴訟法學研究中心指出,這種差異體現大陸法系國家"偵查中心主義"與英美法系"審判中心主義"的制度分野。
“嫌疑”是一個漢語詞彙,拼音為xián yí,通常有以下三層含義:
被懷疑的可能性
指某人或某事與某種行為存在關聯的可能性,但尚未确證。例如:“避嫌”即避免陷入可能被懷疑的處境。在司法或日常語境中,常用“嫌疑”描述潛在關聯性,如“警方逮捕了嫌疑犯”。
懷疑或猜忌
作為動詞時,表示對他人或事件的猜疑。例如《三國志》中的“不得嫌疑,有所執拘”即指不應因猜忌而限制他人。
古代文獻中的用例
《墨子·小取》提到“決嫌疑”,指處理疑難問題;《史記》強調“别嫌疑”以明辨是非。這些用法均指向對複雜事理的判斷。
現代應用場景
常見于法律、社交等場景,如“有貪污嫌疑”“不避嫌疑”等,既可能涉及行為關聯性(如、5的權威解釋),也可能指人際間的信任問題。
用戶提到的“認為嫌疑”并非固定搭配,需結合語境理解。例如:“他被認為有作案嫌疑”即他人懷疑其涉及某行為。此處“嫌疑”需搭配動詞(如“有”“存在”)使用,強調被推斷的可能性。
【别人正在浏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