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meanor evidence
attitude; bearing; manner; air; comportment; mien; posture; presence
【醫】 attitude
attestation; evidence; proof; telltale; testimony; witness
【醫】 testimony
【經】 attestment; evidence; exhibit; proof; testimony
在漢英法律詞典框架中,"态度證據"(attitudinal evidence)指通過當事人言行舉止推斷其主觀認知狀态的間接證明形式。該概念源自英美證據法體系,主要應用于司法程式中對當事人心理狀态的輔助判斷。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第5版定義,态度證據屬于情況證據(circumstantial evidence)的次級分類,通過個體在特定場景下的肢體語言、語調變化、行為模式等非言語表達,佐證其真實意圖或心理傾向。例如在合同法糾紛中,當事人籤署文件時的遲疑表現可能構成質疑合同自願性的态度證據。
美國聯邦證據規則(FRE 406)明确将"習慣證據"(habit evidence)與态度證據進行區分:前者指規律性重複行為形成的客觀證明,後者側重個體在具體事件中的即時反應。這種區分在Jones v. United States (2020)判例中得到具體闡釋,判決書指出态度證據的證明效力需結合其他直接證據綜合判斷。
中國學者在《比較證據法研究》中指出,态度證據的運用存在雙重性:既能彌補直接證據的缺失,又可能因文化差異導緻誤判。例如眼神回避在西方司法中可能被視為心虛表現,而在東亞文化中可能隻是禮節性動作。
“态度證據”并非法律或語言學中的規範術語,但結合“證據”的定義和“态度”的常見含義,可以嘗試從以下角度進行解釋:
證據的定義
證據是能夠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客觀事實材料,需滿足客觀性(真實存在)、關聯性(與案件相關)、合法性(依法取得)三個要件。
“态度”的語境含義
通常指個體對人或事的心理傾向,如當事人陳述中的主觀意願(如悔罪态度)、證人作證時的情緒表現等。
作為主觀性證據的補充
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或證人的态度可能影響對證據的采信,例如:
特殊領域的非正式表述
在心理學或社會學研究中,“态度證據”可能指通過行為、語言等反映個體立場的材料,但這不屬于法律證據範疇。
建議進一步提供具體語境,以便更精準解釋該組合詞的含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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