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movable; moveable
chattel; personal effects; personalty
【经】 ambuatory chattel; chattel; chattels; chose; chose transitory
circulating real capital; effects; gear; goods; movable property
movables; personal estate; personal property; personalty
动产(movable property)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经济价值的有体物,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相对。在汉英法律语境中,其核心含义与特征如下:
可移动性
动产的本质特征在于物理上的可移动性,例如车辆、设备、存货等可被转移位置的财产。英文对应术语为movable property 或chattel,强调其与土地、建筑物等固定财产(immovable property)的区别。
来源:《元照英美法词典》(第2版),北京大学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5条。
所有权转移方式
动产所有权通常以交付(delivery)为生效要件,区别于不动产的登记生效原则。例如《民法典》第224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物权编;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Thomson Reuters.
来源:《英汉法律词典》(第3版),法律出版社;UNCITRAL《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虽具可移动性,但其物权变动需经登记对抗第三人(《民法典》第225条),英文称special movables。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动产抵押登记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权威参考来源: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且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与不动产相对。以下是详细解释:
可移动性
动产的核心特征是可脱离原有位置存在,例如机械设备、车辆、艺术品等。相较于不动产(如土地、建筑物),动产的位置变动不会导致其价值或功能受损。
经济价值与用途
动产需具备实际经济价值,例如金钱、存货、有价证券等。其用途广泛,可作为抵押物融资,或通过交付实现物权转移。
法律属性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五条,动产属于物权客体之一,其物权变动遵循“交付生效”原则(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有形动产
包括劳动产品(如服装、设备)、商品类动产(如存货)、资本性质动产(如生产工具)等。
无形动产
涵盖应收账款、票据、物权凭证等权利类资产,甚至包括未来可能取得的财产(如待开采的矿物)。
对比维度 | 动产 | 不动产 |
---|---|---|
移动性 | 可移动且不损害价值 | 不可移动或移动损害价值 |
物权变动规则 | 交付即生效 | 需登记生效 |
法律管辖 | 属人主义(按所有者所在地) | 属物主义(按物所在地) |
典型示例 | 车辆、设备、存款 | 土地、房屋、固定设施 |
抵押与融资
动产可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融资,例如设备抵押贷款。
善意取得制度
动产适用善意取得,需以有效债权合同为基础,结合交付完成物权变动。
如需进一步了解动产抵押或法律案例,可参考《民法典》相关条款或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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