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risdiction over things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content; matter; substance; thing
【化】 object
【醫】 agent
jurisdiction
【經】 competence
對物的管轄權(jurisdiction in rem)是國際私法和民事訴訟法中的核心概念,指法院針對特定財産或法律關系的管轄權限。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其本質是通過控制争議标的物行使司法權,與"對人管轄權"(jurisdiction in personam)形成互補體系。
該管轄權包含三個核心特征:1)管轄基礎是財産的地理位置,如《美國聯邦民事訴訟規則》第4(n)(2)條規定的"財産所在地"原則;2)裁決效力具有絕對性,可對抗所有潛在權利主張人;3)適用場景包括不動産糾紛、船舶扣押、知識産權确權等《布萊克法律詞典》第11版特别強調的典型情形。
在國際私法層面,《海牙國際私法會議公約》第22條确立的"物之所在地法"原則(lex rei sitae)構成其理論基礎。我國《民事訴訟法》第34條明确規定不動産糾紛專屬管轄條款,印證該原則在國内法中的轉化適用。當代發展呈現管轄連接點多元化趨勢,如歐盟《布魯塞爾條例》将數字資産納入虛拟所在地管轄範疇。
對物的管轄權是法院對涉及特定財産或物的法律地位、所有權等事項進行審理和裁決的權限。以下從定義、適用範圍和法律特征三個方面綜合解釋:
對物管轄權源于對物訴訟(in rem action)和準對物訴訟(quasi in rem action),核心是法院對涉案財産本身的控制權。與對人管轄權不同,它不直接針對當事人權利義務,而是以財産為對象,通過确定財産法律狀态影響相關方權益(如所有權确認、抵押權執行等)。
財産類型
包括有形財産(如土地、船舶)和無形財産(如債務、知識産權)。例如美國法院對海事案件中的輪船、土地登記糾紛等行使對物管轄權。
典型案件
判決效力
對物訴訟的判決對財産本身具有普遍約束力,即使未通知相關方仍生效;準對物訴訟(如合同糾紛中的財産執行)則僅約束案件當事人。
地域限制
通常要求財産位于法院轄區範圍内,例如中國物業糾紛由物業所在地法院管轄,以實現實際控制原則。
與對人管轄的區别
對物管轄以財産為焦點,而對人管轄需法院對被告有直接控制權(如住所地)。中國法律雖承認對物管轄概念,但實踐中仍以當事人身份作為管轄基礎。
注:不同法域存在差異,例如美國對物管轄適用更廣泛,而中國更多通過專屬管轄制度(如不動産案件)體現類似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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