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ggravated libel
aggravate; increase the weight of; sharpen
【計】 accentated
【化】 body up; bodying
【醫】 exacerbation
malign; defame; blacken; libel; scandalize; slander; vilify
【法】 asperse; aspersion; calumniate; calumniation; calumny; defame
disparage; disparagement; evil speaking; famacide; libel; malign
run down; slander; traduce; traducement; verbal injury; vilification
vilify; vilipend; vituperation
在漢英法律術語對照中,“加重的诽謗”對應英文“aggravated defamation”,指具有嚴重情節的诽謗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規定,诽謗罪成立需符合“捏造事實诽謗他人,情節嚴重”的要件。所謂“加重”指超出一般诽謗的惡性程度,具體表現為:
傳播範圍擴大化
通過信息網絡實施诽謗,如微博、微信群等平台轉發超500次或浏覽量超5000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诽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損害後果嚴重化
導緻被害人精神失常、自殘或引發群體性事件,屬于《民法典》第1024條界定的“顯著降低社會評價”情形。
主觀惡意疊加
重複實施诽謗行為,或針對特定群體(如公職人員)進行系統性污名化,可能參照《刑法》中“從重處罰”條款處理。
美國《侵權法重述》第二版第559條将“加重诽謗”(aggravated libel)定義為包含實際惡意(actual malice)的書面诽謗,需證明行為人明知信息虛假或罔顧真僞(紐約時報訴沙利文案,376 U.S. 254)。這與我國司法解釋中“明知是捏造的損害他人名譽的事實”的故意要件形成法理呼應。
跨國法律實踐中,英國《2013年诽謗法》第1條将“嚴重損害”作為訴訟前提,要求原告證明诽謗内容對其職業聲譽造成重大負面影響,此标準與我國“情節嚴重”的加重要件存在功能性趨同。
“加重的诽謗”屬于法律術語,特指诽謗行為的情節或後果達到更嚴重的程度,需承擔更重的法律責任。以下是綜合多個權威來源的解釋:
诽謗的核心要件
诽謗是指故意捏造并散布虛構事實,足以貶損他人人格、破壞名譽的行為,需滿足“情節嚴重”才構成犯罪。其客觀要件包括:捏造事實、散布行為、針對特定對象。
“加重”的界定
“加重诽謗”指诽謗行為在情節或後果上達到特别嚴重的程度,例如: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46條:
若遭遇加重诽謗,建議:
如需了解具體案例或更詳細的法律程式,可參考中的判刑标準及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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