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jurisdiction in personam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計】 P
【化】 dyad
【醫】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經】 vs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醫】 anthropo-; homme; man
jurisdiction
【經】 competence
對人管轄權(Jurisdiction in personam) 指法院基于被告與法院地(Forum)之間的特定聯繫,獲得審理針對該被告個人并作出具有約束力判決的權力。其核心在于法院對特定自然人或法人(而非財産或身份關系)行使審判權的正當性基礎。以下是詳細解析:
管轄對象
針對被告本人(a particular defendant),要求其履行義務(如賠償、履約),判決效力直接約束該人。區别于對物管轄權(in rem,針對財産)和對事管轄權(quasi in rem,針對特定財産關聯的權利)。
英文釋義:Authority to adjudicat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 specific individual or entity.
管轄權基礎
法院需證明被告與法院地存在最低限度聯繫(Minimum Contacts),例如:
“最低限度聯繫”标準(International Shoe Co. v. Washington, 1945)
美國最高法院确立:被告行為須與法院地有充分關聯,使訴訟不違反傳統公平與實質正義(Traditional Notions of Fair Play and Substantial Justice)。
來源:美國最高法院判例 International Shoe Co. v. Washington, 326 U.S. 310 (1945)。
目的正當性(Purposeful Availment)
被告須主動利用(Purposefully Avail) 法院地法律保護(如在當地營銷産品、籤訂合同),而非被動關聯(Hanson v. Denckla, 1958)。
來源:美國最高法院判例 Hanson v. Denckla, 357 U.S. 235 (1958)。
中國法下的對應規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2條:
來源:全國人大官網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對人管轄權是法院命令被告為或不為某行為的權力,其正當性源于被告與法院地的聯繫滿足正當程式要求。”
——《元照英美法詞典》(https://www.lawinfochina.com/display.aspx?lib=dict&id=3353)
“屬人管轄權(即對人管轄權)強調當事人與法院地的屬地或屬人聯繫。”
——《中華法學大辭典·訴訟法學卷》(https://www.civilaw.com.cn/bo/?)
注:以上鍊接為權威法律數據庫及官方來源,内容持續有效(截至2025年)。實踐中需結合具體法域條文及判例適用。
"對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是法律體系中關于法院對特定當事人行使審判權的重要概念,主要涉及法院是否具有裁決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權限。以下為詳細解釋:
對人管轄權是指法院對訴訟中的當事人(如被告)行使審判權的法律依據。其核心在于法院與當事人之間存在足夠的聯繫(如住所、行為等),使法院裁決具有合理性。例如,在中國民事訴訟中,被告住所地法院通常具有對人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規定
國際法與國内法的結合
法院在判斷是否具有對人管轄權時,通常考慮以下因素:
對人管轄權的核心是法院與當事人之間的“合理聯繫”,既保障司法公正,也避免當事人因訴訟地不便而遭受不公。具體案件中需結合法律規定、案件性質及當事人實際情況綜合判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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