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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人管辖权英文解释翻译、对人管辖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jurisdiction in personam

分词翻译:

对的英语翻译:

right; answer; reply; at; check; compare; couple; mutual; opposite; versus; vs
face to face
【计】 P
【化】 dyad
【医】 Adv.; contra-; corps; ob-; p-; pair; par; para-
【经】 vs

人的英语翻译:

human; fellow; human being; individual; man; people; person; soul
【医】 anthropo-; homme; man

管辖权的英语翻译:

jurisdiction
【经】 competence

专业解析

对人管辖权(Jurisdiction in personam) 指法院基于被告与法院地(Forum)之间的特定联系,获得审理针对该被告个人并作出具有约束力判决的权力。其核心在于法院对特定自然人或法人(而非财产或身份关系)行使审判权的正当性基础。以下是详细解析:

一、核心概念与汉英对照

  1. 管辖对象

    针对被告本人(a particular defendant),要求其履行义务(如赔偿、履约),判决效力直接约束该人。区别于对物管辖权(in rem,针对财产)和对事管辖权(quasi in rem,针对特定财产关联的权利)。

    英文释义:Authority to adjudicate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a specific individual or entity.

  2. 管辖权基础

    法院需证明被告与法院地存在最低限度联系(Minimum Contacts),例如:

    • 被告在法院地有住所(Domicile) 或居所(Residence);
    • 被告在法院地开展商业活动(Conducting Business);
    • 侵权行为或合同履行发生在法院地(如交通事故、合同违约);
    • 被告明示同意(Consent) 接受管辖(如合同约定管辖条款)。

二、法律要件与适用原则

  1. “最低限度联系”标准(International Shoe Co. v. Washington, 1945)

    美国最高法院确立:被告行为须与法院地有充分关联,使诉讼不违反传统公平与实质正义(Traditional Notions of Fair Play and Substantial Justice)。

    来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 International Shoe Co. v. Washington, 326 U.S. 310 (1945)

  2. 目的正当性(Purposeful Availment)

    被告须主动利用(Purposefully Avail) 法院地法律保护(如在当地营销产品、签订合同),而非被动关联(Hanson v. Denckla, 1958)。

    来源:美国最高法院判例 Hanson v. Denckla, 357 U.S. 235 (1958)

  3. 中国法下的对应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2条:

    • 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为一般原则;
    • 合同纠纷可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 侵权纠纷可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来源:全国人大官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三、典型场景与例外

四、学术定义参考

“对人管辖权是法院命令被告为或不为某行为的权力,其正当性源于被告与法院地的联系满足正当程序要求。”

——《元照英美法词典》(https://www.lawinfochina.com/display.aspx?lib=dict&id=3353)

“属人管辖权(即对人管辖权)强调当事人与法院地的属地或属人联系。”

——《中华法学大辞典·诉讼法学卷》(https://www.civilaw.com.cn/bo/?)


注:以上链接为权威法律数据库及官方来源,内容持续有效(截至2025年)。实践中需结合具体法域条文及判例适用。

网络扩展解释

"对人管辖权"(Personal Jurisdiction)是法律体系中关于法院对特定当事人行使审判权的重要概念,主要涉及法院是否具有裁决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权限。以下为详细解释:


一、基本定义

对人管辖权是指法院对诉讼中的当事人(如被告)行使审判权的法律依据。其核心在于法院与当事人之间存在足够的联系(如住所、行为等),使法院裁决具有合理性。例如,在中国民事诉讼中,被告住所地法院通常具有对人管辖权。


二、法律依据

  1. 民事诉讼法规定

    • 一般原则:适用“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1条)。
    • 例外情况:如被告不在国内、下落不明或被监禁,可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2.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结合

    • 属人管辖权(国家层面):国家对其公民的全球行为具有管辖权(如《刑法》第6条)。
    • 个人管辖权(法院层面):需当事人与法院地存在实际联系(如签订合同、侵权行为发生地等)。

三、确定标准

法院在判断是否具有对人管辖权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1. 被告与法院地的联系:如住所、商业活动、合同履行地等。
  2. 诉讼标的关联性:案件争议是否与法院地有实质联系(如侵权结果发生地)。
  3. 程序合法性:需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规定。

四、实践意义


对人管辖权的核心是法院与当事人之间的“合理联系”,既保障司法公正,也避免当事人因诉讼地不便而遭受不公。具体案件中需结合法律规定、案件性质及当事人实际情况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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