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majority interests
majority; many; multiplicity; multitude
【醫】 multi-; pluri-; poly-
droit; right; title
【經】 interest; obligee; right; rights; title
多數權利(Majority Rights) 指在集體決策或組織中,持有超過半數份額或表決權的成員所享有的法定或章程賦予的特殊權利。該概念常見于公司法、合夥協議及股東治理領域,核心在于通過資本多數決或人數多數決實現決策效率,同時需防範“多數暴政”對少數權益的侵害。
決策控制權
多數權利的核心是表決優勢。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43條規定,股東會普通決議需經代表過半數表決權的股東通過,重大事項則需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支持。英文術語“Majority Voting Rights”強調通過投票比例獲得決策主導地位(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利益平衡機制
多數權利的行使需受誠信義務約束。最高人民法院案例(2019最高法民終XXX號)指出,控股股東不得濫用多數權利損害公司或其他股東權益,否則需承擔賠償責任。英文表述“Fiduciary Duty of Majority Shareholders”體現這一制衡原則。
公司治理領域
合夥企業特殊規則
有限合夥企業中,GP(普通合夥人)雖通常持少數份額,但依據《合夥企業法》第67條享有執行合夥事務的多數管理權,體現權利與責任對等原則。
漢英術語對照
中文術語 | 英文對應概念 | 内涵差異說明 |
---|---|---|
多數表決權 | Majority Voting Power | 強調投票權重占比 |
控制權 | Controlling Interest | 側重實際支配地位 |
資本多數決 | Majority Rule | 決策制度設計原理 |
(來源:中國政法大學《商法術語标準化譯本》2023版)
權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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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司法》相關規定,“多數權利”特指股東在重大事項表決中需達到的法定多數比例要求,以下是具體解釋:
定義與法律依據
多數權利指股東通過重大決議時需滿足的特定表決權比例。根據和,《公司法》第四十三條明确,股東會表決程式以股份為基礎,每一股份對應一個表決權(即“一股一權”原則)。對于特别重大事項,需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
適用範圍
需三分之二多數通過的事項包括:
與普通多數的區别
一般事項僅需過半數表決權通過即可,而上述重大事項因涉及公司根本利益,故設置更高門檻以平衡決策效率與風險控制。
計算方式與例外
表決權按股東持股比例計算,而非股東人數。例如:某公司總股本100萬股,若決議需三分之二多數通過,則需至少66.67萬股對應的表決權支持。但公司章程可對非強制事項另行規定表決比例(如四分之三多數)。
這一制度設計既保障了公司重大決策的審慎性,又體現了股東權益與公司穩定之間的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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