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operae servorum et animalis
從漢英詞典與法律史角度解釋,“奴隸及家畜使用權”特指羅馬法中的用益權(usufruct) 概念在特定曆史背景下的適用形式。其核心含義如下:
漢語釋義
“奴隸及家畜使用權”指權利人對他人所有的奴隸、牲畜等“可消耗物”享有的使用、收益權,但需以不損害标的物本質為前提。例如:使用奴隸勞動、獲取家畜産出的奶或毛,但不可殺死或永久轉讓标的物。
來源:《羅馬法原論》(周枏著)第四章用益物權
英語對應概念
英語譯為"Usufruct of Slaves and Livestock",屬usufruct(用益權)的子類。布萊克法律詞典定義:
"A legal right to use and derive profit from property belonging to another, provided the substance is not impaired."
來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Usufruct"
權利行使方式
來源:《學說彙纂》D.7.1.1(羅馬法原始文獻)
與現代法律的差異
因奴隸制廢除及動物福利法發展,該權利在當代已無直接適用。現代用益權主要針對不動産(如房屋、土地),如《民法典》第323條規定的“用益物權”。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三分編
羅馬法經典文獻
現代法學研究
英國法學家巴克蘭(W.W. Buckland)指出:
"Usufruct allowed temporary exploitation of another's property, reflecting Roman pragmatism in resource allocation."
來源:Roman Law & Common Law (1945), Chapter VI
“奴隸及家畜使用權”是羅馬法中用益權在特定財産類型上的曆史體現,其本質為有限度的使用收益權,核心在于平衡權利人利益與标的物存續需求。現代法律體系已通過人權與動物保護原則重構類似權利框架。
關于兩個概念——“奴隸”及可能的“家畜使用權”(實際應為“土地使用權”),以下是綜合解釋:
定義:奴隸指為奴隸主勞動且無人身自由的人,被視為“物品”,可被買賣或殺害。其來源包括戰俘、負債者、罪犯及被拐賣者。
特征:
引申義:比喻完全受支配的人,如“金錢的奴隸”。
定義:指依法對國有或集體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有限處分的權利。
分類:
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企業、個人及外資企業等符合條件的法律主體。
如需進一步法律條款或曆史案例,可參考權威文獻或咨詢專業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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