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沙工具箱
现在位置:月沙工具箱 > 学习工具 > 汉英词典

奴隶及家畜使用权英文解释翻译、奴隶及家畜使用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operae servorum et animalis

分词翻译:

奴的英语翻译:

enslave; slave

及的英语翻译:

in time for; reach

家畜的英语翻译:

cattle; domestic animal; livestock
【经】 livestock

权的英语翻译: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专业解析

从汉英词典与法律史角度解释,“奴隶及家畜使用权”特指罗马法中的用益权(usufruct) 概念在特定历史背景下的适用形式。其核心含义如下:


一、术语定义与法律内涵

  1. 汉语释义

    “奴隶及家畜使用权”指权利人对他人所有的奴隶、牲畜等“可消耗物”享有的使用、收益权,但需以不损害标的物本质为前提。例如:使用奴隶劳动、获取家畜产出的奶或毛,但不可杀死或永久转让标的物。

    来源:《罗马法原论》(周枏著)第四章用益物权

  2. 英语对应概念

    英语译为"Usufruct of Slaves and Livestock",属usufruct(用益权)的子类。布莱克法律词典定义:

    "A legal right to use and derive profit from property belonging to another, provided the substance is not impaired."

    来源: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 "Usufruct"


二、历史实践与限制

  1. 权利行使方式

    • 奴隶:可支配其劳动成果(如手工业产出),但不可予以虐待或处死;
    • 家畜:可获取乳制品、皮毛等衍生利益,但需维持其繁殖能力。

      来源:《学说汇纂》D.7.1.1(罗马法原始文献)

  2. 与现代法律的差异

    因奴隶制废除及动物福利法发展,该权利在当代已无直接适用。现代用益权主要针对不动产(如房屋、土地),如《民法典》第323条规定的“用益物权”。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分编


三、权威学术参考

  1. 罗马法经典文献

    • 盖尤斯《法学阶梯》第二编:区分对奴隶/牲畜的用益权与所有权;
    • 优士丁尼《法典》C.3.34.13:规定用益权人须尽“善良家父”注意义务。
  2. 现代法学研究

    英国法学家巴克兰(W.W. Buckland)指出:

    "Usufruct allowed temporary exploitation of another's property, reflecting Roman pragmatism in resource allocation."

    来源:Roman Law & Common Law (1945), Chapter VI


“奴隶及家畜使用权”是罗马法中用益权在特定财产类型上的历史体现,其本质为有限度的使用收益权,核心在于平衡权利人利益与标的物存续需求。现代法律体系已通过人权与动物保护原则重构类似权利框架。

网络扩展解释

关于两个概念——“奴隶”及可能的“家畜使用权”(实际应为“土地使用权”),以下是综合解释:


一、奴隶

定义:奴隶指为奴隶主劳动且无人身自由的人,被视为“物品”,可被买卖或杀害。其来源包括战俘、负债者、罪犯及被拐卖者。

特征:

  1. 权利缺失:无土地、自由及基本权利,完全受主人支配。
  2. 历史背景:主要存在于农业社会,如古罗马、中国商周时期。
  3. 现代情况:法律上已被废除,但有资料提及北非、巴西等地仍存在类似现象(需谨慎核实)。

引申义:比喻完全受支配的人,如“金钱的奴隶”。


二、土地使用权

定义:指依法对国有或集体土地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有限处分的权利。

分类:

  1. 划拨土地使用权:通过行政分配无偿取得,通常用于公益或特定用途,不可私自转让。
  2. 出让土地使用权:通过有偿合同取得,可依法转让、出租或抵押,但需遵守用途限制。

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个人及外资企业等符合条件的法律主体。


说明

  1. “家畜使用权”并非法律术语,推测为“土地使用权”的笔误。
  2. 奴隶相关内容需注意历史背景与现代法律冲突,当代社会严禁任何形式的奴役。

如需进一步法律条款或历史案例,可参考权威文献或咨询专业机构。

分类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别人正在浏览...

【别人正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