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ural credit association
農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簡稱RCC)是中國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指由農民、農村工商戶和各類經濟組織自願入股組成,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的合作性金融機構。其核心職能是服務“三農”(農業、農村、農民),通過吸收存款、發放貸款、辦理結算等業務支持農村經濟發展。
合作制性質
實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制),盈利按社員股金比例分配,體現互助合作原則。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CBIRC)關于農村金融機構監管框架說明。
服務定位
聚焦農業生産、小微企業和農戶信貸需求,提供小額貸款、扶貧貸款等特色金融産品。
來源:中國人民銀行《中國農村金融服務報告》。
監管與改革
受中國人民銀行和銀保監會監管,部分機構已改制為農村商業銀行(如北京農商行),但基層仍保留合作社模式。
來源:國務院《深化農村信用社改革試點方案》。
農村信用合作社起源于1950年代中國農村合作化運動,現已成為全球規模最大的合作金融體系之一。截至2023年末,全國共有約2200家農信機構,覆蓋98%的鄉鎮區域(數據引自國家金融監督管理總局年報)。其運作模式被世界銀行作為發展中國家普惠金融典型案例研究。
注:定義綜合中國金融監管機構公開政策文件及國際金融組織報告,具體業務範圍以《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為準。
農村信用合作社(簡稱農信社)是經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由社員入股組成的農村合作金融機構,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具有以下核心特點:
合作金融機構
農信社由社員入股組成,實行民主管理,遵循“互助、自助”原則,旨在為社員提供信貸支持。其性質為獨立企業法人,以全部資産承擔債務責任,受國家法律保護。
法律地位與監管
由中國人民銀行批準設立,現由銀監會和國務院雙重領導,屬于國家金融體系的重要部分。
資金籌集與信貸服務
主要任務是吸收農村閑散資金,為農業、農民及農村經濟發展提供貸款支持,并限制高利貸活動。
支持農村經濟
通過調節農村基金,支持農業生産、合作經濟及社員家庭經濟,促進農村綜合發展。尤其在西部開發、精準扶貧等領域發揮重要作用。
部門設置
包括信貸部、國際金融部、培訓學校等,服務覆蓋存貸款、轉賬結算等傳統銀行業務。
雙重屬性
兼具“銀行類金融機構”和“信用合作機構”特征:吸收存款、發放貸款,同時以社員互助為核心目标。
農信社在40年改革中經曆了從“合作性”到“商業性”的轉變,目前涵蓋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等形态,仍承擔服務農村經濟的關鍵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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