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rural credit association
农村信用合作社(Rural Credit Cooperative,简称RCC)是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指由农民、农村工商户和各类经济组织自愿入股组成,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性金融机构。其核心职能是服务“三农”(农业、农村、农民),通过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支持农村经济发展。
合作制性质
实行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制),盈利按社员股金比例分配,体现互助合作原则。
来源: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CBIRC)关于农村金融机构监管框架说明。
服务定位
聚焦农业生产、小微企业和农户信贷需求,提供小额贷款、扶贫贷款等特色金融产品。
来源: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农村金融服务报告》。
监管与改革
受中国人民银行和银保监会监管,部分机构已改制为农村商业银行(如北京农商行),但基层仍保留合作社模式。
来源:国务院《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
农村信用合作社起源于1950年代中国农村合作化运动,现已成为全球规模最大的合作金融体系之一。截至2023年末,全国共有约2200家农信机构,覆盖98%的乡镇区域(数据引自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年报)。其运作模式被世界银行作为发展中国家普惠金融典型案例研究。
注:定义综合中国金融监管机构公开政策文件及国际金融组织报告,具体业务范围以《农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规定》为准。
农村信用合作社(简称农信社)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由社员入股组成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主要为社员提供金融服务,具有以下核心特点:
合作金融机构
农信社由社员入股组成,实行民主管理,遵循“互助、自助”原则,旨在为社员提供信贷支持。其性质为独立企业法人,以全部资产承担债务责任,受国家法律保护。
法律地位与监管
由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现由银监会和国务院双重领导,属于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部分。
资金筹集与信贷服务
主要任务是吸收农村闲散资金,为农业、农民及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款支持,并限制高利贷活动。
支持农村经济
通过调节农村基金,支持农业生产、合作经济及社员家庭经济,促进农村综合发展。尤其在西部开发、精准扶贫等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部门设置
包括信贷部、国际金融部、培训学校等,服务覆盖存贷款、转账结算等传统银行业务。
双重属性
兼具“银行类金融机构”和“信用合作机构”特征: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同时以社员互助为核心目标。
农信社在40年改革中经历了从“合作性”到“商业性”的转变,目前涵盖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等形态,仍承担服务农村经济的关键角色。
如需更完整信息,可参考来源网页(如华律网、搜狗百科等)。
【别人正在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