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ight of way
get across; overpass; pass; thread; track; transit; by force of; via; through
【醫】 dia-; passage
【經】 approval; by way of
authority; power; right; tentatively
【化】 weight
通過權(Right of Way)在漢英法律術語中通常指特定主體依法享有的穿越他人土地或利用通道的權利。該概念在普通法系和大陸法系中均具有明确的法理基礎與實踐應用,主要體現為以下兩方面:
地役權框架下的通行權
依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通過權屬于地役權(easement)範疇,指非土地所有權人為通行、鋪設管線等合法目的,經法定程式取得的持續性用益物權。例如美國《財産法重述》第4章規定,明示地役權需通過書面文件設立,默示地役權則基于土地先存使用關系推定産生。
相鄰關系中的法定通行權
中國《民法典》第288條确立的相鄰權制度中,當土地與公共道路無適當連接時,相鄰土地權利人應提供必要通行便利。此類權利無需書面約定,屬法定強制性規範,其行使範圍以滿足基本通行需求為限。
國際比較法研究顯示,英國《財産法1925》第62條将通行權納入法定地産權益登記體系,而德國《民法典》第1018條則通過物權編确立役權制度。世界銀行《營商環境報告》統計顯示,完善的地役權登記制度可使不動産交易效率提升23%。
“通過權”在不同領域有不同解釋,需結合具體語境理解:
在立法程式中,通過權指立法機關對法律草案行使同意或批準的法定權力,需遵循特定表決規則(如普通法案需簡單多數通過,憲法性法案可能需2/3以上多數)。此權力具有法律效力,是法案生效的關鍵環節。
國際法中的特殊概念
在海洋法中,“無害通過權”指外國船舶在不威脅沿海國安全的前提下,無需事先批準即可通過其領海的權利,但需遵守沿海國法律(如不得從事軍事活動)。
字義擴展
“權”本身有權力、變通、衡量等含義(如“權衡輕重”),但“通過權”作為複合詞需優先考慮上述專業術語定義。
類型 | 應用領域 | 主體 | 核心條件 |
---|---|---|---|
立法通過權 | 國内法律程式 | 立法機關成員 | 法定表決比例與程式 |
無害通過權 | 國際海洋法 | 外國船舶 | 不損害沿海國安全與利益 |
建議根據具體場景選擇對應解釋,法律文本中通常指立法程式中的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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