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infanticide
be addicted to; drown
baby; infant
"溺嬰"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和社會含義的中文術語,在英文中通常對應為"infanticide"。從漢英詞典角度并結合權威來源,其詳細解釋如下:
一、核心定義
"溺嬰"指故意導緻嬰兒(通常指出生後不久的新生兒)死亡的行為,尤其指父母或監護人實施的殺害行為。該行為在絕大多數國家(包括中國)構成嚴重刑事犯罪。英文術語"infanticide"源于拉丁語,由 infans(嬰兒)和 caedere(殺害)組成,強調對無自主能力嬰兒的生命剝奪。
二、法律與倫理界定
根據中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溺嬰行為被明确歸類為"故意殺人罪",最高可判處死刑。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第6條亦規定,兒童享有固有生命權,締約國應最大限度确保其生存與發展,任何形式的嬰兒殺害均構成對人權的嚴重侵犯。
三、社會文化背景
曆史上,溺嬰現象曾與極端貧困、性别歧視(如重男輕女導緻的殺害女嬰)或嬰兒先天殘疾等因素相關。現代社會中,中國通過嚴格執法、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如新生兒醫保、殘疾兒童補助)及性别平等宣傳,已大幅減少此類行為。世界衛生組織指出,全球範圍内溺嬰行為多與精神健康危機、社會支持缺失相關,需通過心理幹預和社會服務預防。
四、術語使用差異
需注意:"溺嬰"在中文語境中特指以溺水或其他方式殺害嬰兒,而英文"infanticide"涵蓋更廣的殺害嬰兒手段。學術文獻中,該行為亦被納入"兒童虐待緻死"(child homicide)或"新生兒殺害"(neonaticide,特指出生24小時内殺害)的研究範疇。
權威參考來源:
“溺嬰”指一切故意侵害初生兒生命的行為,尤其指将嬰兒淹死。以下是詳細解釋:
1. 基本定義
溺嬰指通過淹溺或其他方式剝奪初生兒生命的行為,屬于故意殺人罪的特殊類型。法律明确規定,嬰兒自出生起即享有人身權利,任何人不得危害其生命。
2. 曆史背景與社會原因
3. 法律與倫理後果
4. 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規定,父母或親屬溺嬰需承擔故意殺人罪的法律責任。
如需進一步了解曆史案例或具體法律條款,可參考權威法律文獻或社會學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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