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rown; drowning
be addicted to; drown
extremely; fordo; kill; reduce; slaughter
【法】 beat up; kill
“溺殺”在漢英詞典中的定義為:通過使對象長時間浸沒于液體(通常為水)中導緻窒息死亡的緻死行為,其英文對應表述為“death by drowning”或“homicidal drowning”。該術語在法醫學和刑法領域具有特定含義,指代行為人主觀故意實施的溺水緻死行為,區别于意外溺水事故。
從法律解釋角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溺殺屬于故意殺人罪的客觀行為表現形式之一,行為人需承擔相應刑事責任。在司法實踐中,溺殺案件常涉及家庭暴力、嬰幼兒傷害等特殊場景,其犯罪構成要件要求具備直接緻人溺亡的客觀行為與殺人主觀故意的高度關聯性。
權威漢英法律詞典《元照英美法詞典》将溺殺細分為兩種形态:主動型溺殺(active drowning)與被動型溺殺(passive submersion),前者強調施加外力強制入水,後者指利用環境條件緻使受害者無法脫困。這種分類對刑事偵查中的作案手法鑒别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詞源學考證顯示,“溺殺”作為複合詞最早見于《洗冤集錄·溺死篇》,宋代法醫宋慈将其定義為“以水浸斃之,謂溺殺”,對應現代法醫學仍沿用的機械性窒息死亡判定标準。該曆史文獻記載為理解術語的演變提供了學術依據。
“溺殺”一詞在不同語境中有兩種解釋,需結合具體使用場景理解:
一、字面含義(緻死性溺水)
指因溺水導緻的死亡,屬于醫學定義的緻死事件。其機制包括:
二、比喻含義(過度寵溺的危害)
在非醫學語境中,該詞可能被引申為“因過度縱容導緻負面後果”,例如:
提示:若涉及具體文本分析,建議結合上下文判斷詞義。醫學場景中應使用“溺死”等規範術語,避免歧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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