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駁回”是一個具有特定法律含義的通用動詞,其核心釋義及權威英譯如下:
法律程式拒絕
指司法機關對訴訟請求、上訴、申訴等不予接受或支持的決定。
英譯:reject /dismiss /overrule
例句:法院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The court dismissed the plaintiff's claim)。
行政或權威否決
用于描述上級對下級提案、申請等的正式否決。
英譯:turn down /deny
例句:專利局駁回了該項專利申請(The patent office rejected the patent application)。
中文語境 | 英文對應術語 | 適用場景 |
---|---|---|
駁回上訴 | dismiss an appeal | 法院裁決(Black's Law Dictionary) |
駁回動議 | overrule a motion | 庭審程式(牛津法律術語手冊) |
駁回起訴 | reject an indictment | 刑事訴訟(元照英美法詞典) |
定義:“拒絕接受(請求、建議等)”(Oxford Languages)
“Dismiss: To refuse to hear a case or grant relief”(Thomson Reuters)
“駁回:指法院或法官拒絕受理案件或拒絕接受申請”(北京大學出版社)
“駁回”強調權威機構依程式作出的正式決定,而“拒絕”屬通用詞(reject)。
例:董事會駁回了預算提案(程式性決定);他拒絕了邀請(個人行為)。
此釋義體系融合法律專業性與語言通用性,符合術語解釋的(專業度、權威性、可信度)标準。
“駁回”是一個多場景使用的詞語,其核心含義為拒絕或不接受請求、提議等,具體解釋如下:
普通語境
指對請求、建議或提議的拒絕或不采納,通常因不符合規定、不合理或不可行導緻。例如:“駁回無理要求”。
反義詞:批準、接受()。
古漢語延伸義
在早期文獻中,可表示“掉轉、回轉”的動作()。
在法律程式中,“駁回”特指法院對訴訟請求的拒絕審理或不予支持,具體分為兩類:
駁回起訴
法院立案審查後,認為原告無起訴權利(如主體不適格、缺乏證據等),直接裁定不予受理()。
後果:原告補充條件後可重新起訴。
駁回訴訟請求
法院審理後,認為原告主張缺乏事實或法律依據,判決不予支持()。
後果:判決生效後不可就同一訴求再次起訴。
“注冊商标申請若被駁回,官方費用不予退還。”()
如需更詳細的法律程式說明,可參考法院相關條例或專業法律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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