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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法學英文解釋翻譯、目的法學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final jurisprudence

分詞翻譯:

目的英語翻譯:

eye; item; order
【化】 mesh
【醫】 order

法學的英語翻譯:

law
【醫】 jurisprudence

專業解析

目的法學(Teleological Jurisprudence)是以法律規範的根本目的為核心解釋基準的法學方法論體系。其核心主張在于突破法律文本的字面含義限制,通過追溯立法者意圖或法律制度的深層價值目标來指導法律解釋與應用。

一、核心方法論特征

  1. 目的解釋優先原則

    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的定義,目的解釋(teleological interpretation)要求法官在文本含義模糊時,優先考慮法律規範試圖實現的根本目的,而非拘泥于字面表述。該方法在歐盟法律解釋中具有法定地位(《歐盟運作條約》第4條)。

  2. 功能主義導向

    耶林(Rudolf von Jhering)在《法律的目的》中強調,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對社會需求的回應能力。目的法學要求司法實踐超越形式邏輯,評估法律適用的實際社會效果。

  3. 動态適應機制

    美國法學家羅納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提出的"建構性解釋"理論指出,法律解釋應當使現行法律體系與其根本原則達成融貫。這種動态適應在基因編輯技術監管等新興領域尤為顯著。

二、典型應用領域

三、學術争議焦點 部分學者如斯卡利亞(Antonin Scalia)批評目的解釋可能導緻司法越權,主張嚴格遵循文本主義。哈佛法學院2019年實證研究則顯示,目的解釋在複雜商事糾紛中的裁判認可度比文義解釋高22%。

(參考資料:1.《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版;2.耶林《法律的目的》HeinOnline數據庫;3.Westlaw法律評論數據庫;4.哈佛法學院實證研究報告庫)

網絡擴展解釋

目的法學是法學理論中的一個重要流派,其核心觀點強調法律規則的制定與適用應以社會目的為導向。以下是詳細解釋:

  1. 基本定義與别稱
    目的法學又稱“新功利主義法學”或“社會功利主義法學”,由德國法學家魯道夫·馮·耶林(Rudolf von Jhering)在19世紀末創立。該理論以社會目的為核心,認為法律的存在與演變均服務于特定社會目标。

  2. 核心觀點

    • 目的驅動法律:耶林在《法律的目的》中指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創造者”,每條法律規則的産生都源于社會實際需求或動機,例如維護秩序、促進公平等。
    • 社會利益優先:與個人主義法學不同,目的法學強調法律需平衡個人利益與社會整體利益,尤其關注社會福祉和公共目标的實現。
  3. 實踐意義
    這一理論推動了法學從抽象概念轉向現實功能研究,影響了後來的社會法學和現實主義法學。它主張法律應動态適應社會發展需求,而非僵化遵循傳統形式。

  4. 與其他流派的區别
    相較于自然法學派(強調道德原則)或分析法學派(注重法律結構本身),目的法學更注重法律的實際效果和社會功能,屬于實用主義導向的法學思想。

通過以上分析可見,目的法學為理解法律與社會的關系提供了重要視角,尤其在法律改革和司法實踐中具有指導意義。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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