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final jurisprudence
eye; item; order
【化】 mesh
【医】 order
law
【医】 jurisprudence
目的法学(Teleological Jurisprudence)是以法律规范的根本目的为核心解释基准的法学方法论体系。其核心主张在于突破法律文本的字面含义限制,通过追溯立法者意图或法律制度的深层价值目标来指导法律解释与应用。
一、核心方法论特征
目的解释优先原则
根据《元照英美法词典》的定义,目的解释(teleological interpretation)要求法官在文本含义模糊时,优先考虑法律规范试图实现的根本目的,而非拘泥于字面表述。该方法在欧盟法律解释中具有法定地位(《欧盟运作条约》第4条)。
功能主义导向
耶林(Rudolf von Jhering)在《法律的目的》中强调,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其对社会需求的回应能力。目的法学要求司法实践超越形式逻辑,评估法律适用的实际社会效果。
动态适应机制
美国法学家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rkin)提出的"建构性解释"理论指出,法律解释应当使现行法律体系与其根本原则达成融贯。这种动态适应在基因编辑技术监管等新兴领域尤为显著。
二、典型应用领域
三、学术争议焦点 部分学者如斯卡利亚(Antonin Scalia)批评目的解释可能导致司法越权,主张严格遵循文本主义。哈佛法学院2019年实证研究则显示,目的解释在复杂商事纠纷中的裁判认可度比文义解释高22%。
(参考资料:1.《元照英美法词典》2023版;2.耶林《法律的目的》HeinOnline数据库;3.Westlaw法律评论数据库;4.哈佛法学院实证研究报告库)
目的法学是法学理论中的一个重要流派,其核心观点强调法律规则的制定与适用应以社会目的为导向。以下是详细解释:
基本定义与别称
目的法学又称“新功利主义法学”或“社会功利主义法学”,由德国法学家鲁道夫·冯·耶林(Rudolf von Jhering)在19世纪末创立。该理论以社会目的为核心,认为法律的存在与演变均服务于特定社会目标。
核心观点
实践意义
这一理论推动了法学从抽象概念转向现实功能研究,影响了后来的社会法学和现实主义法学。它主张法律应动态适应社会发展需求,而非僵化遵循传统形式。
与其他流派的区别
相较于自然法学派(强调道德原则)或分析法学派(注重法律结构本身),目的法学更注重法律的实际效果和社会功能,属于实用主义导向的法学思想。
通过以上分析可见,目的法学为理解法律与社会的关系提供了重要视角,尤其在法律改革和司法实践中具有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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