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pparent easement
distinctness; in evidence; nakedness; patency
servitude
【經】 easement; right of way
明顯地役權(Apparent Easement)是物權法中的一項重要概念,指通過可見的、持續的物理标志(如道路、圍欄、溝渠等)設立的地役權,其存在狀态能夠被外界直接觀察和識别。該權利的核心特征在于其“明顯性”,即權利的存在無需依賴額外說明或推定,僅憑客觀事實即可判斷。
從法律構成角度分析,明顯地役權需滿足以下要件:
在普通法體系中,類似概念稱為"visible easement",其設立需滿足"open and notorious use"要件,即權利行使方式應足夠顯著以使權利人知曉(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比較法視角下,中國法更強調登記對抗效力,而普通法國家側重實際使用狀态的判斷。
該權利在城鄉規劃、房地産開發領域具有重要實踐價值,特别是在處理曆史形成的通行權、采光權糾紛時,法院常依據明顯物理痕迹判定權利存續狀态(最高人民法院第172號指導案例)。
關于“明顯地役權”這一表述,現行法律術語中并無此特定概念。結合法律定義及實踐,可能是指地役權的顯著特征或典型應用場景。以下是綜合解釋:
地役權是指不動産權利人(需役地人)為提升自身不動産的便利或效益,通過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産(供役地)的權利。例如:A農場為引水灌溉,在B農場的土地上鋪設管道()。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明确,地役權人有權按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産以提高自身不動産效益()。
地役權需通過合同主動設立,而相鄰關系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權利義務(如通風、排水等基本需求)()。
若需進一步了解地役權的設立流程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款或法律實務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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