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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顯地役權英文解釋翻譯、明顯地役權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pparent easement

分詞翻譯:

明顯的英語翻譯:

distinctness; in evidence; nakedness; patency

地役權的英語翻譯:

servitude
【經】 easement; right of way

專業解析

明顯地役權(Apparent Easement)是物權法中的一項重要概念,指通過可見的、持續的物理标志(如道路、圍欄、溝渠等)設立的地役權,其存在狀态能夠被外界直接觀察和識别。該權利的核心特征在于其“明顯性”,即權利的存在無需依賴額外說明或推定,僅憑客觀事實即可判斷。

從法律構成角度分析,明顯地役權需滿足以下要件:

  1. 物理标志的可見性:例如為通行設立的鋪裝道路,或為排水修建的明渠(《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372條);
  2. 權利行使的持續性:區别于臨時性權利,需具備長期穩定的使用狀态(《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版);
  3. 不動産的便利需求:必須服務于需役地的合理使用需求,如相鄰土地間的必要通道(王利明《物權法研究》)。

在普通法體系中,類似概念稱為"visible easement",其設立需滿足"open and notorious use"要件,即權利行使方式應足夠顯著以使權利人知曉(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比較法視角下,中國法更強調登記對抗效力,而普通法國家側重實際使用狀态的判斷。

該權利在城鄉規劃、房地産開發領域具有重要實踐價值,特别是在處理曆史形成的通行權、采光權糾紛時,法院常依據明顯物理痕迹判定權利存續狀态(最高人民法院第172號指導案例)。

網絡擴展解釋

關于“明顯地役權”這一表述,現行法律術語中并無此特定概念。結合法律定義及實踐,可能是指地役權的顯著特征或典型應用場景。以下是綜合解釋:


一、地役權的核心定義

地役權是指不動産權利人(需役地人)為提升自身不動産的便利或效益,通過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産(供役地)的權利。例如:A農場為引水灌溉,在B農場的土地上鋪設管道()。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條明确,地役權人有權按合同約定利用他人不動産以提高自身不動産效益()。


二、地役權的顯著特征(“明顯”體現)

  1. 目的特定性
    需以提高需役地效益為目的,如通行、排水、采光等()。
  2. 從屬性
    依附于需役地存在,不可單獨轉讓(如A農場轉讓土地時,地役權一并轉移)()。
  3. 合同約定性
    必須通過書面合同設立,是否登記影響對抗效力(未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4. 權利限制性
    供役地權利人需允許地役權人合理使用其土地,但不得超出約定範圍()。

三、典型應用場景(“明顯”案例)

  1. 通行地役權:需役地人通過供役地修建道路(如小區共用通道)。
  2. 引水/排水地役權:在他人土地鋪設管道引水灌溉()。
  3. 禁止建築地役權:限制供役地人在特定區域建房以保障需役地采光。

四、與相鄰關系的區别

地役權需通過合同主動設立,而相鄰關系是法律直接規定的權利義務(如通風、排水等基本需求)()。


若需進一步了解地役權的設立流程或具體案例,可參考《民法典》相關條款或法律實務案例。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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