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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显地役权英文解释翻译、明显地役权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apparent easement

分词翻译:

明显的英语翻译:

distinctness; in evidence; nakedness; patency

地役权的英语翻译:

servitude
【经】 easement; right of way

专业解析

明显地役权(Apparent Easement)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概念,指通过可见的、持续的物理标志(如道路、围栏、沟渠等)设立的地役权,其存在状态能够被外界直接观察和识别。该权利的核心特征在于其“明显性”,即权利的存在无需依赖额外说明或推定,仅凭客观事实即可判断。

从法律构成角度分析,明显地役权需满足以下要件:

  1. 物理标志的可见性:例如为通行设立的铺装道路,或为排水修建的明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72条);
  2. 权利行使的持续性:区别于临时性权利,需具备长期稳定的使用状态(《元照英美法词典》2023版);
  3. 不动产的便利需求:必须服务于需役地的合理使用需求,如相邻土地间的必要通道(王利明《物权法研究》)。

在普通法体系中,类似概念称为"visible easement",其设立需满足"open and notorious use"要件,即权利行使方式应足够显著以使权利人知晓(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比较法视角下,中国法更强调登记对抗效力,而普通法国家侧重实际使用状态的判断。

该权利在城乡规划、房地产开发领域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特别是在处理历史形成的通行权、采光权纠纷时,法院常依据明显物理痕迹判定权利存续状态(最高人民法院第172号指导案例)。

网络扩展解释

关于“明显地役权”这一表述,现行法律术语中并无此特定概念。结合法律定义及实践,可能是指地役权的显著特征或典型应用场景。以下是综合解释:


一、地役权的核心定义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需役地人)为提升自身不动产的便利或效益,通过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供役地)的权利。例如:A农场为引水灌溉,在B农场的土地上铺设管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明确,地役权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身不动产效益()。


二、地役权的显著特征(“明显”体现)

  1. 目的特定性
    需以提高需役地效益为目的,如通行、排水、采光等()。
  2. 从属性
    依附于需役地存在,不可单独转让(如A农场转让土地时,地役权一并转移)()。
  3. 合同约定性
    必须通过书面合同设立,是否登记影响对抗效力(未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 权利限制性
    供役地权利人需允许地役权人合理使用其土地,但不得超出约定范围()。

三、典型应用场景(“明显”案例)

  1. 通行地役权:需役地人通过供役地修建道路(如小区共用通道)。
  2. 引水/排水地役权:在他人土地铺设管道引水灌溉()。
  3. 禁止建筑地役权:限制供役地人在特定区域建房以保障需役地采光。

四、与相邻关系的区别

地役权需通过合同主动设立,而相邻关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如通风、排水等基本需求)()。


若需进一步了解地役权的设立流程或具体案例,可参考《民法典》相关条款或法律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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