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apparent easement
distinctness; in evidence; nakedness; patency
servitude
【经】 easement; right of way
明显地役权(Apparent Easement)是物权法中的一项重要概念,指通过可见的、持续的物理标志(如道路、围栏、沟渠等)设立的地役权,其存在状态能够被外界直接观察和识别。该权利的核心特征在于其“明显性”,即权利的存在无需依赖额外说明或推定,仅凭客观事实即可判断。
从法律构成角度分析,明显地役权需满足以下要件:
在普通法体系中,类似概念称为"visible easement",其设立需满足"open and notorious use"要件,即权利行使方式应足够显著以使权利人知晓(Black's Law Dictionary, 11th ed.)。比较法视角下,中国法更强调登记对抗效力,而普通法国家侧重实际使用状态的判断。
该权利在城乡规划、房地产开发领域具有重要实践价值,特别是在处理历史形成的通行权、采光权纠纷时,法院常依据明显物理痕迹判定权利存续状态(最高人民法院第172号指导案例)。
关于“明显地役权”这一表述,现行法律术语中并无此特定概念。结合法律定义及实践,可能是指地役权的显著特征或典型应用场景。以下是综合解释:
地役权是指不动产权利人(需役地人)为提升自身不动产的便利或效益,通过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供役地)的权利。例如:A农场为引水灌溉,在B农场的土地上铺设管道()。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明确,地役权人有权按合同约定利用他人不动产以提高自身不动产效益()。
地役权需通过合同主动设立,而相邻关系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权利义务(如通风、排水等基本需求)()。
若需进一步了解地役权的设立流程或具体案例,可参考《民法典》相关条款或法律实务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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