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裝箱提單英文解釋翻譯、集裝箱提單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container bill of lading
分詞翻譯:
集裝箱的英語翻譯:
container
【化】 container
提單的英語翻譯:
【化】 bill of loading; delivery ordern D/O
【經】 affreightment; carrier's note
專業解析
集裝箱提單(Container Bill of Lading)是國際貨物運輸,特别是集裝箱海運中至關重要的法律和商業文件。其核心含義及功能可從漢英詞典角度并結合實務作如下詳細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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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定義與法律性質
- 中文釋義: 集裝箱提單是由承運人(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籤發的,證明其已收到托運人交付的指定集裝箱貨物,并承諾将該貨物運至指定目的地交付給提單持有人的一種物權憑證、貨物收據和運輸合同證明。
- 英文釋義: Adocument of title, receipt for goods, and 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 issued by a carrier (shipping line) or its agent, acknowledging that specified containerized goods have been received for shipment to a designated destination and consigned to the order of the holder of the bill.
- 核心性質:
- 貨物收據 (Receipt for Goods): 證明承運人已按提單記載的品名、數量、狀況接收了集裝箱貨物。
- 運輸合同證明 (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是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所訂立海上貨物運輸合同的證明,提單條款規定了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和豁免。
- 物權憑證 (Document of Title): 這是提單最關鍵的法律屬性。合法持有正本提單即代表擁有提單項下貨物的所有權。收貨人必須憑正本提單(或根據約定憑電放通知)才能向承運人提取貨物。提單可以通過背書進行轉讓,實現貨物在途轉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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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裝箱提單的關鍵要素與功能
- 托運人 (Shipper): 委托承運人運輸貨物的一方(通常是出口商)。
- 收貨人 (Consignee): 有權在目的港提取貨物的一方(通常是進口商或憑指示)。
- 通知方 (Notify Party): 貨物到達目的港後承運人需要通知的一方(通常與收貨人相關)。
- 船名航次 (Vessel and Voyage No.): 承運貨物的船舶名稱及航次號。
- 裝貨港 (Port of Loading - POL) 和 卸貨港 (Port of Discharge - POD): 貨物裝船和卸船的港口。
- 交貨地 (Place of Delivery): 承運人最終交付貨物的地點(可能是卸貨港碼頭或内陸點)。
- 集裝箱信息: 包括集裝箱號、封條號、箱型、箱量等。
- 貨物描述: 貨物的品名、标志、件數、重量、體積等。“據稱裝有”(Said to Contain - STC) 是常見描述,表示承運人僅負責集裝箱外表狀況良好,封條完好,對箱内貨物具體狀況不負責任。
- 運費條款: 标明運費是預付 (Freight Prepaid) 還是到付 (Freight Collect)。
- 籤發日期與地點: 提單的籤發日期和地點。
- 正本份數: 注明籤發的正本提單份數(通常為3份),憑其中任何一份提貨後,其餘各份即失效。
- 承運人籤章: 由承運人或其授權代理人籤字蓋章方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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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裝箱提單的特殊類型
- 場站收據 (Dock Receipt) / 收貨待運提單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在集裝箱進入碼頭堆場但尚未裝船時籤發,證明承運人已收到貨物并負責安排裝運。貨物實際裝船後,通常可換取“已裝船提單”。
- 已裝船提單 (Shipped/On Board B/L): 在貨物實際裝載到指定船舶後籤發,提單上會注明船名、航次和“已裝船”(On Board)字樣及日期。這是國際貿易結算(如信用證)中最常要求的提單類型,因為它确鑿證明了貨物已啟運。
- 多式聯運提單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 CTB/L): 當貨物運輸涉及海運、陸運、空運等多種運輸方式時籤發,由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負責。
- 電子提單 (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 - eB/L): 提單的電子形式,通過特定平台(如Bolero, essDOCS)進行籤發、傳輸、背書和交付,具有與紙質提單同等的法律效力,旨在提高效率和安全性。
權威性參考來源:
- 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 (UNCITRAL) - 關于海上貨物運輸的國際公約(如《漢堡規則》,以及更現代的《鹿特丹規則》雖未生效但提供了框架)對提單的法律性質有權威界定。其官網提供公約文本及解釋說明。
- 國際海事委員會 (CMI) - 作為曆史悠久的國際海事組織,CMI在統一提單規則(如《海牙規則》、《海牙-維斯比規則》)方面發揮了核心作用,并積極推動電子提單等創新。
- 國際商會 (ICC) - 其《國際貿易術語解釋通則》(Incoterms) 明确了買賣雙方在運輸單據(包括提單)方面的責任劃分。其《跟單信用證統一慣例》(UCP 600) 詳細規定了信用證下銀行處理提單等單據的規則。
- 主要航運公司網站 (如 Maersk, MSC, COSCO) - 提供其籤發的集裝箱提單樣本、條款解釋及操作指南,是實務中的重要參考。
- 各國海商法/商法典 - 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章對提單的定義、功能及承運人責任有明确規定。
網絡擴展解釋
集裝箱提單是集裝箱貨物運輸中的核心單據,其定義、特點及法律效力如下:
一、定義
集裝箱提單(Container B/L)是由負責集裝箱運輸的經營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集裝箱貨物後籤發給托運人的貨運憑證。它既是貨物收據,也是運輸合同的證明,同時具備物權憑證的功能。
二、主要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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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貨待運性質
與傳統海運提單不同,集裝箱提單通常以“場站收據”換取,屬于收貨待運提單(未實際裝船即籤發),而普通提單需貨物裝船後籤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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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運人責任劃分特殊
- 分段責任制:各運輸區間的承運人僅對自身運輸段的貨損負責。
- 全程責任制:多式聯運經營人對全程運輸承擔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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貨物條款要求嚴格
提單需明确集裝箱内貨物信息。若由發貨人自行裝箱,承運人可能附加“Said to Contain”(據稱内裝)條款,以避免責任争議。
三、作用與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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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開始的标志
籤發即表明承運人已接收外表完好的集裝箱貨物,運輸責任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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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權憑證與交貨依據
提單持有人可憑單提貨,且提單可背書轉讓(記名提單除外),是貨物所有權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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運輸合同證明
提單明确了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運費收取和運輸履行的依據。
四、其他注意事項
- 類型區分:根據籤發主體不同,可分為船東提單(Master B/L)和貨代提單(House B/L)。
- 賠償限制:若集裝箱内貨物未明确申報,可能按整箱作為“一件”計算賠償限額。
如需進一步了解提單分類或法律條款,可參考搜狗百科、MBA智庫等權威來源的完整内容。
分類
ABCDEFGHIJKLMNOPQRSTUVWXY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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