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barratrous
abet; instigate; instigation
【法】 abetment; aid and abet; instigate; instigation; solication
to aid and abet
action; law; lawsuit; litigate; litigation; suit
【經】 litigation
教唆訴訟(Champerty / Maintenance)在法律語境中指非正當利益方以分享訴訟收益為條件,挑唆、慫恿或資助他人提起訴訟的行為。其核心特征包括:
行為本質
指第三方(非案件當事人)通過提供資金、法律建議或其他支持,誘使或協助他人啟動或繼續訴訟,并約定從勝訴賠償中分取利益。該行為扭曲了訴訟的正當目的,可能引發濫訴或幹擾司法公正。
來源:中國司法部《法律術語翻譯與解釋規範》
法律定性
在英美法系中,教唆訴訟(Champerty)屬于"幫訟行為"(Maintenance)的嚴重形式,普通法傳統中視為妨害司法公正的侵權行為。中國法律雖未直接使用該術語,但《刑法》第307條規定的"妨害作證罪"及"幫助毀滅、僞造證據罪"可規制類似行為,情節嚴重的可追究刑事責任。
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307條
術語英譯對照
來源:《元照英美法詞典》(2023版)
法律後果
相關協議因違反公序良俗通常被認定為無效,行為人可能面臨民事賠償、職業懲戒(如律師被吊銷執照)或刑事處罰。現代法律實踐中,正當的風險代理(如律師風險收費)與教唆訴訟的關鍵區别在于行為主體是否具有法定代理資格及是否存在惡意動機。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依法妥善審理涉衆型刑事案件的意見》
警示:教唆訴訟本質是濫用司法程式的行為,各國法律均嚴格限制。公衆應通過正規法律渠道解決糾紛,避免參與此類違法活動。
“教唆訴訟”指通過慫恿、誘導等方式促使他人發起或參與訴訟的行為,通常帶有惡意或濫用司法程式的性質。具體可從以下三方面理解:
提示:訴訟是公民合法權利,但濫用訴訟或教唆他人惡意訴訟可能面臨法律制裁。建議通過正規法律途徑解決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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