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oman legal school
Rome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醫】 method
【經】 law
school
【醫】 school; system
羅馬法學派(Roman Law School)指中世紀以來以研究、注釋和複興羅馬法為核心的學術流派,尤其指11世紀至16世紀歐洲法學家對《國法大全》的系統研究運動。該學派奠定了現代大陸法系的理論基礎,其核心在于通過文獻考證與體系化解釋,重建羅馬法的權威性。以下是其關鍵内涵:
注釋法學派(Glossators, 11-13世紀)
以伊爾内留斯(Irnerius)、阿庫修斯(Accursius)為代表,通過逐條注釋《學說彙纂》等羅馬法文獻,恢複羅馬法的原始文本含義。他們采用“文義注釋法”(Glossa),注重文本的字面解釋與邏輯協調,形成《标準注釋書》(Glossa Ordinaria),成為法律教育的權威教材(來源:劍橋大學法律史研究;《歐洲法律史概論》)。
評論法學派(Commentators/Post-Glossators, 14-16世紀)
代表人物巴爾多魯(Bartolus de Saxoferrato)、巴爾杜斯(Baldus de Ubaldis)突破注釋局限,結合社會現實與地方習慣法,通過“法律評注”(Commentaria)将羅馬法原則適用于解決實際問題,推動羅馬法在地方法庭的適用(來源:《牛津羅馬法手冊》;《中世紀法學史》)。
羅馬法學派直接促成歐洲“共同法”(Ius Commune)的形成,為《法國民法典》《德國民法典》提供理論框架。薩維尼(Savigny)的《中世紀羅馬法史》系統梳理了學派發展脈絡,而現代研究可參考:
當代羅馬法研究仍以學派方法論為基礎,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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羅馬法學派是法學史上的重要流派,其内涵在不同曆史階段有所差異,主要可分為以下兩類:
起源與發展
由德國法學家胡果(Gustav Hugo)及其學生薩維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于19世紀初創立,最初屬于曆史法學派,後因對法律民族精神的不同理解,從中分離出羅馬法學派與日耳曼法學派。
核心觀點
主張羅馬法是歐洲共同法律遺産的體現,認為羅馬法更能代表德意志民族精神,強調對羅馬法的系統性研究,為《德國民法典》的編纂奠定理論基礎。
古羅馬時期
羅馬帝國前期已出現職業法學家集團,形成拉别奧派(普羅庫盧斯派)和卡爾托派(薩賓派),注重法律實踐與理論結合,如蓋尤斯的《法學階梯》是早期重要法學著作。
中世紀複興階段
德國羅馬法學派通過曆史研究促進法律科學化,直接影響《德國民法典》的體系化與邏輯性;古羅馬法學則為近代民法體系提供了基礎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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