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oman legal school
Rome
dharma; divisor; follow; law; standard
【医】 method
【经】 law
school
【医】 school; system
罗马法学派(Roman Law School)指中世纪以来以研究、注释和复兴罗马法为核心的学术流派,尤其指11世纪至16世纪欧洲法学家对《国法大全》的系统研究运动。该学派奠定了现代大陆法系的理论基础,其核心在于通过文献考证与体系化解释,重建罗马法的权威性。以下是其关键内涵:
注释法学派(Glossators, 11-13世纪)
以伊尔内留斯(Irnerius)、阿库修斯(Accursius)为代表,通过逐条注释《学说汇纂》等罗马法文献,恢复罗马法的原始文本含义。他们采用“文义注释法”(Glossa),注重文本的字面解释与逻辑协调,形成《标准注释书》(Glossa Ordinaria),成为法律教育的权威教材(来源:剑桥大学法律史研究;《欧洲法律史概论》)。
评论法学派(Commentators/Post-Glossators, 14-16世纪)
代表人物巴尔多鲁(Bartolus de Saxoferrato)、巴尔杜斯(Baldus de Ubaldis)突破注释局限,结合社会现实与地方习惯法,通过“法律评注”(Commentaria)将罗马法原则适用于解决实际问题,推动罗马法在地方法庭的适用(来源:《牛津罗马法手册》;《中世纪法学史》)。
罗马法学派直接促成欧洲“共同法”(Ius Commune)的形成,为《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提供理论框架。萨维尼(Savigny)的《中世纪罗马法史》系统梳理了学派发展脉络,而现代研究可参考:
当代罗马法研究仍以学派方法论为基础,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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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马法学派是法学史上的重要流派,其内涵在不同历史阶段有所差异,主要可分为以下两类:
起源与发展
由德国法学家胡果(Gustav Hugo)及其学生萨维尼(Friedrich Carl von Savigny)于19世纪初创立,最初属于历史法学派,后因对法律民族精神的不同理解,从中分离出罗马法学派与日耳曼法学派。
核心观点
主张罗马法是欧洲共同法律遗产的体现,认为罗马法更能代表德意志民族精神,强调对罗马法的系统性研究,为《德国民法典》的编纂奠定理论基础。
古罗马时期
罗马帝国前期已出现职业法学家集团,形成拉别奥派(普罗库卢斯派)和卡尔托派(萨宾派),注重法律实践与理论结合,如盖尤斯的《法学阶梯》是早期重要法学著作。
中世纪复兴阶段
德国罗马法学派通过历史研究促进法律科学化,直接影响《德国民法典》的体系化与逻辑性;古罗马法学则为近代民法体系提供了基础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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