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ckless driving
impertinence; precipitance; rush one's fences
【法】 recklessness
drive; jockey; navigate; pilot; steer
【機】 drive
1. 中文法律定義
“魯莽駕駛”指駕駛人在明知行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況下,仍放任危險發生的駕駛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駕駛人需遵守“安全駕駛義務”,若因主觀故意或重大過失導緻危險(如飙車、強行變道),即構成魯莽駕駛。其核心要件包括:
2. 英文對應術語:Reckless Driving
在英美法系中,“reckless driving”的界定需同時滿足兩項條件:
例如,美國《模範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2.02 将“recklessness”定義為“有意識地漠視可預見的重大風險”。
3. 具體行為表現
中英法律實踐均将以下行為納入魯莽駕駛範疇:
4. 法律後果對比
司法轄區 | 刑事責任 | 參考依據 |
---|---|---|
中國大陸 | 拘役/有期徒刑(緻人傷亡時)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 |
美國加州 | 輕罪(最高6個月監禁) | California Vehicle Code §23103 |
英國 | 吊銷駕照+2年以下監禁 | Road Traffic Act 1988, Sec.2 |
權威來源引注
“魯莽駕駛”是一個結合行為特征與法律評價的複合詞,其含義需從詞語定義和法律適用兩方面綜合理解:
核心詞義
“魯莽”指言行輕率、缺乏慎重考慮,帶有主觀放任後果的特征;“駕駛”指操縱交通工具行駛的行為。兩者結合後,魯莽駕駛即描述駕駛者在明知可能危害他人生命、財産或公共安全的情況下,仍放任危險行為發生的駕駛狀态。
行為特征
中國大陸
現行刑法未設立“魯莽駕駛罪”,但類似行為可能構成《刑法》第133條之一的危險駕駛罪(如嚴重超速、醉酒駕駛)或第115條的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他地區
例如菲律賓《RA4136法案》第48條明确規定,魯莽駕駛需根據道路環境、車輛控制能力等綜合判定,且要求行為具備“故意肆意不顧後果”的特征。
提示:具體法律後果需結合當地法規,建議通過等來源查詢詳細條款。
暗中寫字器邦威耳三角被逐出的丙酸另丁酯博利氏測規波形監測器産生型計算機輔導教學系統遲至大麥芽鹼電子發射極第四腦室正中孔反向導流器風度甘恩振蕩器冠狀墊黃皮夥食團抗壓彈性極限冷硬釘理發的臨終時所作的卵黃磷蛋白輪辋之鞍邊酶凝酪素司格蒙旋花根推銷成本分析退役名單陀羅堿網膜突出微分電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