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reckless driving
impertinence; precipitance; rush one's fences
【法】 recklessness
drive; jockey; navigate; pilot; steer
【机】 drive
1. 中文法律定义
“鲁莽驾驶”指驾驶人在明知行为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仍放任危险发生的驾驶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驾驶人需遵守“安全驾驶义务”,若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危险(如飙车、强行变道),即构成鲁莽驾驶。其核心要件包括:
2. 英文对应术语:Reckless Driving
在英美法系中,“reckless driving”的界定需同时满足两项条件:
例如,美国《模范刑法典》(Model Penal Code)§2.02 将“recklessness”定义为“有意识地漠视可预见的重大风险”。
3. 具体行为表现
中英法律实践均将以下行为纳入鲁莽驾驶范畴:
4. 法律后果对比
司法辖区 | 刑事责任 | 参考依据 |
---|---|---|
中国大陆 | 拘役/有期徒刑(致人伤亡时) |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
美国加州 | 轻罪(最高6个月监禁) | California Vehicle Code §23103 |
英国 | 吊销驾照+2年以下监禁 | Road Traffic Act 1988, Sec.2 |
权威来源引注
“鲁莽驾驶”是一个结合行为特征与法律评价的复合词,其含义需从词语定义和法律适用两方面综合理解:
核心词义
“鲁莽”指言行轻率、缺乏慎重考虑,带有主观放任后果的特征;“驾驶”指操纵交通工具行驶的行为。两者结合后,鲁莽驾驶即描述驾驶者在明知可能危害他人生命、财产或公共安全的情况下,仍放任危险行为发生的驾驶状态。
行为特征
中国大陆
现行刑法未设立“鲁莽驾驶罪”,但类似行为可能构成《刑法》第133条之一的危险驾驶罪(如严重超速、醉酒驾驶)或第115条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其他地区
例如菲律宾《RA4136法案》第48条明确规定,鲁莽驾驶需根据道路环境、车辆控制能力等综合判定,且要求行为具备“故意肆意不顾后果”的特征。
提示:具体法律后果需结合当地法规,建议通过等来源查询详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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