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onopoly trademark
corner; forestall; monopolize; monopoly; rig
【經】 engrossment; establish a corner in; make a corner in; monopolization
monopolize; monopoly
brand; chop; idiograph; label; logo; trade name; trademark
【化】 brand
【經】 brand; identification mark; merchandise marks; trade marks
壟斷商标(Monopoly Trademark)是指通過商标注冊或使用行為,在特定市場範圍内形成排他性控制地位的知識産權形态。從漢英法律詞典角度解析,該概念包含三層核心含義:
法律屬性
商标本身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标法》保護的客體,當商标權人通過注冊獲得專用權後,可能形成《反壟斷法》規制的市場支配地位。這種雙重屬性體現在《商标法》第五十六條與《反壟斷法》第二十二條的銜接中。
構成要件
• 市場支配地位:需達到相關市場50%以上份額(參考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産權法庭2023年典型案例)
• 濫用行為:包括拒絕許可、捆綁銷售等《禁止濫用知識産權排除限制競争規定》列明的情形
• 競争損害:實際或可能産生排除、限制競争效果
國際比較
美國《蘭哈姆法》第45條明确将"試圖壟斷"(attempt to monopolize)列為商标濫用情形,歐盟《商标指令》第16條則通過"特别市場情形"條款規制壟斷性使用。這種法律規制差異源于不同司法轄區的競争政策考量。
典型案例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鴻道商标壟斷案"确立了三步審查标準:首先确認商标權有效性,其次評估市場控制力,最後判定是否存在競争損害。該案被收錄于《中國法院知識産權司法保護狀況》白皮書。
“壟斷商标”這一表述需要結合“壟斷”和“商标權”兩個概念來理解。以下是詳細解釋:
壟斷指市場上某一企業或少數企業對特定商品或服務的生産、銷售等環節具有獨占或聯合控制能力,能夠排除競争并影響價格。其核心特征包括:
商标權是法律賦予商标注冊人的獨占使用權,具有以下壟斷性特征:
商标本身不直接構成市場壟斷,但可能涉及反壟斷問題:
“壟斷商标”并非嚴格法律術語,但可理解為商标權中合法的獨占性特征。其核心是通過法律授權實現商标使用的壟斷,以維護市場秩序和消費者權益。需注意區分合法商标保護與非法市場壟斷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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