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monopoly trademark
corner; forestall; monopolize; monopoly; rig
【经】 engrossment; establish a corner in; make a corner in; monopolization
monopolize; monopoly
brand; chop; idiograph; label; logo; trade name; trademark
【化】 brand
【经】 brand; identification mark; merchandise marks; trade marks
垄断商标(Monopoly Trademark)是指通过商标注册或使用行为,在特定市场范围内形成排他性控制地位的知识产权形态。从汉英法律词典角度解析,该概念包含三层核心含义:
法律属性
商标本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保护的客体,当商标权人通过注册获得专用权后,可能形成《反垄断法》规制的市场支配地位。这种双重属性体现在《商标法》第五十六条与《反垄断法》第二十二条的衔接中。
构成要件
• 市场支配地位:需达到相关市场50%以上份额(参考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法庭2023年典型案例)
• 滥用行为:包括拒绝许可、捆绑销售等《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规定》列明的情形
• 竞争损害:实际或可能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国际比较
美国《兰哈姆法》第45条明确将"试图垄断"(attempt to monopolize)列为商标滥用情形,欧盟《商标指令》第16条则通过"特别市场情形"条款规制垄断性使用。这种法律规制差异源于不同司法辖区的竞争政策考量。
典型案例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鸿道商标垄断案"确立了三步审查标准:首先确认商标权有效性,其次评估市场控制力,最后判定是否存在竞争损害。该案被收录于《中国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白皮书。
“垄断商标”这一表述需要结合“垄断”和“商标权”两个概念来理解。以下是详细解释:
垄断指市场上某一企业或少数企业对特定商品或服务的生产、销售等环节具有独占或联合控制能力,能够排除竞争并影响价格。其核心特征包括:
商标权是法律赋予商标注册人的独占使用权,具有以下垄断性特征:
商标本身不直接构成市场垄断,但可能涉及反垄断问题:
“垄断商标”并非严格法律术语,但可理解为商标权中合法的独占性特征。其核心是通过法律授权实现商标使用的垄断,以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需注意区分合法商标保护与非法市场垄断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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