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party to a contract
【經】 make treaty
party
【經】 parties; party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立約當事人"指參與合同締結并受條款約束的雙方主體,英文對應"contracting parties"。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第8版定義,該術語特指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通過要約與承諾達成合意的法律主體。立約當事人的核心特征包括:
法律地位對等性
雙方需具備平等的締約能力,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條,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組織均可成為合格當事人。
意思表示要素
須包含清晰的要約(offer)與承諾(acceptance),符合《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第14條對締約意圖的要求。
權利義務綁定機制
Black's Law Dictionary第11版強調,當事人通過合同建立"legally enforceable obligations",即具有司法強制力的權利義務關系。
實務中需區分"立約當事人"與"合同第三方",後者僅在特定條件下享有派生權利。最高人民法院2020年發布的《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進一步細化了當事人的責任邊界與救濟途徑。
“立約當事人”指在合同或協議中參與訂立約定并承擔權利義務的主體。以下是詳細解釋:
“立約”指雙方或多方通過協商達成一緻,形成書面或口頭約定()。而“當事人”即參與訂立合同的主體,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兩者結合後,“立約當事人”特指在契約關系中确立權利義務的各方。
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民事法律行為需基于合法、自願的原則()。例如,委托代理關系中,代理人需在授權範圍内行使權利()。
以上内容綜合了法律定義、主體資格及形式要求,如需完整條款可參考《民法典》合同編或相關司法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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