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temporary association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計】 temporary
【經】 ad hoc
join hands with; partnership; tie up
【法】 association; copartnership; partnership; scoietas
在漢英詞典視角下,“臨時合夥”指為特定短期目标而成立的合夥關系,其核心含義與法律特征如下:
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為完成特定短期項目(如工程建設、活動承辦)建立的合作模式,任務結束後合夥即解散。
臨時性(Temporality)
合夥期限以項目周期為限,區别于長期商業實體(如公司),任務完成即終止。
例:為承辦一場展覽成立的策展團隊,展覽結束則合夥關系解除。
共同目的(Common Purpose)
合夥人需就特定目标達成合意,如合作研發某項技術或承接單項工程。
連帶責任(Joint Liability)
合夥人對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債權人可向任一合夥人追償全部債務。
類型 | 臨時合夥 | 普通合夥企業 |
---|---|---|
存續期限 | 項目完成即解散 | 長期經營,無固定終止期限 |
登記要求 | 通常無需工商登記 | 需依法登記注冊 |
法律依據 | 《民法典》合夥合同章節 | 《合夥企業法》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967條定義合夥合同為“兩個以上合夥人為了共同的事業目的,訂立的共享利益、共擔風險的協議”。
查看原文(全國人大官網)
《元照英美法詞典》
将“Ad Hoc Partnership”解釋為“為特定目的組建、目的達成後即解散的合夥”。
詞典鍊接(Legal Dictionary)
《Black's Law Dictionary》
定義“Joint Venture”為“為單一商業項目成立的聯營體,具臨時性特征”。
詞條索引(The Law Dictionary)
以上内容綜合法律條文、專業詞典及商業實踐,明确“臨時合夥”的核心屬性為短期性、項目導向性及非登記性,適用于需靈活協作的特定商業場景。
“臨時合夥”屬于廣義合夥的一種形式,其定義和特征可綜合如下:
臨時合夥是指為完成特定短期目标或項目,由兩個以上主體通過協議建立的合作關系,不具有長期穩定性或固定組織形式。
目的短期性
針對特定事務或項目(如短期商業合作、一次性投資),任務完成後合夥關系通常解除。
組織靈活性
無需設立固定管理機構,運作方式更為松散,可規避長期組織的管理成本和法律限制。
協議形式自由
可采用口頭或書面協議(但書面形式更利于明确權責),無需嚴格遵循合夥企業登記程式。
對比維度 | 臨時合夥 | 長期合夥 |
---|---|---|
存續時間 | 短期/項目制 | 長期穩定 |
組織形式 | 松散靈活 | 結構固定 |
法律要求 | 要求較低 | 需正式登記 |
常見于臨時商業投資(如多人合購房産)、特定活動合作(如聯合承辦演出)等場景。例如明代文獻記載的“合火販鹽”、清代釀酒業中的短期資金合作均屬此類。
建議在建立臨時合夥時,優先籤訂書面協議明确出資比例、利潤分配及責任承擔,以規避潛在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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