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xecution of treaty
履行條約(lǚ xíng tiáo yuē)指締約國按照條約規定執行其義務的行為,體現國際法中的"約定必須遵守"(pacta sunt servanda)原則。其核心含義包含以下要點:
義務執行
指締約國主動實施條約條款,如通過國内立法、行政措施或司法程式将條約内容轉化為具體行動。例如,加入《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的國家需制定減排政策。
誠信原則
要求締約國以善意(good faith)全面履行條約,不得規避義務。《維也納條約法公約》第26條明确規定:"凡有效之條約對其各當事國有拘束力,必須由各該國善意履行"(United Nations Treaty Collection)。
持續性特征
條約履行具有時間延續性,貫穿條約生效至終止的全過程。典型如《核不擴散條約》要求締約國持續接受國際原子能機構核查(IAEA Statute)。
違約後果
未履行條約可能引發國際責任,包括賠償、中止條約或提交國際法院裁決。參考《國家責任條款草案》關于"嚴重違約"的界定(UN 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
英文對應釋義
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履行條約"譯為"fulfill treaty obligations" 或"perform treaty provisions",強調對國際承諾的法律執行力。例如《元照英美法詞典》将"履行"定義為:"to carry out; to perform or discharge"(Yuanzhao Law Dictionary)。
參考來源
“履行條約”一詞由“履行”和“條約”兩部分組成,需結合法律和實踐層面理解:
條約的定義
條約是國際法主體(如國家、國際組織)之間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書面協議。其核心特征包括:
履行的含義
指執行承諾或法律規定的義務,尤其強調實際行為的落實。在法律語境中,包含兩個維度:
履行條約的實踐意義
具體表現為:
例如,《巴黎氣候協定》的履行要求籤署國制定減排政策并定期報告進展,體現了條約履行中“承諾-行動-監督”的完整鍊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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