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 temporary association
at the time when sth. happens; for a short time; temporarily
【计】 temporary
【经】 ad hoc
join hands with; partnership; tie up
【法】 association; copartnership; partnership; scoietas
在汉英词典视角下,“临时合伙”指为特定短期目标而成立的合伙关系,其核心含义与法律特征如下:
指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完成特定短期项目(如工程建设、活动承办)建立的合作模式,任务结束后合伙即解散。
临时性(Temporality)
合伙期限以项目周期为限,区别于长期商业实体(如公司),任务完成即终止。
例:为承办一场展览成立的策展团队,展览结束则合伙关系解除。
共同目的(Common Purpose)
合伙人需就特定目标达成合意,如合作研发某项技术或承接单项工程。
连带责任(Joint Liability)
合伙人对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债权人可向任一合伙人追偿全部债务。
类型 | 临时合伙 | 普通合伙企业 |
---|---|---|
存续期限 | 项目完成即解散 | 长期经营,无固定终止期限 |
登记要求 | 通常无需工商登记 | 需依法登记注册 |
法律依据 | 《民法典》合伙合同章节 | 《合伙企业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967条定义合伙合同为“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共同的事业目的,订立的共享利益、共担风险的协议”。
查看原文(全国人大官网)
《元照英美法词典》
将“Ad Hoc Partnership”解释为“为特定目的组建、目的达成后即解散的合伙”。
词典链接(Legal Dictionary)
《Black's Law Dictionary》
定义“Joint Venture”为“为单一商业项目成立的联营体,具临时性特征”。
词条索引(The Law Dictionary)
以上内容综合法律条文、专业词典及商业实践,明确“临时合伙”的核心属性为短期性、项目导向性及非登记性,适用于需灵活协作的特定商业场景。
“临时合伙”属于广义合伙的一种形式,其定义和特征可综合如下:
临时合伙是指为完成特定短期目标或项目,由两个以上主体通过协议建立的合作关系,不具有长期稳定性或固定组织形式。
目的短期性
针对特定事务或项目(如短期商业合作、一次性投资),任务完成后合伙关系通常解除。
组织灵活性
无需设立固定管理机构,运作方式更为松散,可规避长期组织的管理成本和法律限制。
协议形式自由
可采用口头或书面协议(但书面形式更利于明确权责),无需严格遵循合伙企业登记程序。
对比维度 | 临时合伙 | 长期合伙 |
---|---|---|
存续时间 | 短期/项目制 | 长期稳定 |
组织形式 | 松散灵活 | 结构固定 |
法律要求 | 要求较低 | 需正式登记 |
常见于临时商业投资(如多人合购房产)、特定活动合作(如联合承办演出)等场景。例如明代文献记载的“合火贩盐”、清代酿酒业中的短期资金合作均属此类。
建议在建立临时合伙时,优先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出资比例、利润分配及责任承担,以规避潜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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