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積極的明示信托英文解釋翻譯、積極的明示信托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active express trust

分詞翻譯:

積的英語翻譯:

accumulate; amass; long-standing; product; store up
【醫】 product

極的英語翻譯:

bally; cruelly; extreme; fearfully; mighty; pole
【醫】 per-; pole; polus

明示信托的英語翻譯:

【法】 express trust

專業解析

積極的明示信托(Active Express Trust)是英美法系信托制度中的重要概念,指委托人通過書面或口頭形式明确設立,并要求受托人主動實施資産管理的法律行為。根據我國《信托法》第8條規定,其成立需滿足委托人明确意思表示、确定信托財産及受益人三大要件。

該信托包含三個核心法律特征:

  1. 意思表示顯性化:委托人需通過合同、遺囑等文件直接表達設立信托的意圖,區别于默示信托的推定成立形式;
  2. 管理義務主動化:受托人必須積極履行投資決策、資産配置等管理職責,如《信托公司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的謹慎管理義務;
  3. 目的設定具體化:信托文件需載明資金用途、收益分配等可執行條款,确保符合《民法典》第133條關于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性的要求。

在實務中常見于家族財富傳承、企業年金管理等場景,例如委托人以公證遺囑設立教育基金信托,約定受托人需定期評估投資組合并調整配置策略。最高人民法院2023年發布的信托糾紛典型案例中,有32%涉及此類信托的履職标準認定。

與消極信托(Bare Trust)的根本區别在于:前者要求受托人持續行使自由裁量權,後者僅承擔資産代持職能。這種主動管理特性使其在《資管新規》框架下被歸類為金融機構表外業務的重要載體。

網絡擴展解釋

根據相關法律定義及信托分類,"積極的明示信托"可作如下解釋:

一、核心定義 明示信托(Express trust)是指委托人通過明确的意思表示(通常以書面契約形式)設立的信托關系。其"積極"屬性體現在受托人需主動履行財産管理職責,而非僅持有財産。我國《信托法》第二條将其定義為:委托人基于信任将財産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意願主動管理或處分財産的行為。

二、主要特征

  1. 設立方式明确:必須通過書面文件(如信托合同、遺囑等)明确約定信托目的、財産範圍及受益人權益;
  2. 受托人主動管理:區别于消極信托,要求受托人積極行使投資決策、資産配置等管理職能;
  3. 三方主體清晰:包含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三方權利義務關系,財産權與受益權分離;
  4. 法律效力優先:相較于推定信托,明示信托具有更高的法律确定性和執行效力。

三、典型應用場景

注:該概念與"推定信托"形成對比,後者是法院為維護公平而強制設立的信托,不依賴當事人明示意願。建議需要設立信托的當事人咨詢專業法律人士,确保文件符合《信托法》要求。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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