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内提單條款英文解釋翻譯、國内提單條款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經】 inland bill of lading clause
分詞翻譯:
國内的英語翻譯:
【法】 inland
提單條款的英語翻譯:
【經】 bill of lading clause
專業解析
國内提單條款詳解(Domestic Bill of Lading Clauses)
一、國内提單的定義與功能
國内提單(Domestic Bill of Lading)是承運人籤發的證明貨物收據、運輸合同及提貨憑證的法律文件,僅適用于中國境内運輸(如公路、鐵路、内河航運)。其核心功能包括:
- 貨物收據:證明承運人已接收貨物。
- 運輸合同憑證:載明托運人與承運人的權利義務。
- 提貨權證明:收貨人憑正本提單提貨。
二、關鍵條款解析
-
當事人信息(Parties Information)
- 托運人(Shipper):貨物交付方,需提供完整名稱及地址。
- 收貨人(Consignee):有權提貨的主體,可為記名或指示提單(如“憑指示”)。
- 承運人(Carrier):實際承擔運輸責任的企業。
-
貨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
- 必須清晰列明貨物品名、數量、重量、體積及包裝方式。
- 含糊表述(如“統貨”)可能導緻索賠争議。
-
責任限制與免責條款(Limitation of Liability)
- 承運人通常設定賠償上限(如運費3倍),并免除不可抗力(自然災害、政府行為)導緻的貨損責任。
- 托運人需聲明貨物價值,否則按普通貨物賠償。
-
管轄權與法律適用(Jurisdiction and Governing Law)
- 争議解決通常約定由中國法院管轄,適用《民法典》《海商法》等國内法。
三、實務注意事項
- 正本提單交付:承運人需收回正本提單方可放貨,避免無單放貨風險。
- 批注條款:若貨物裝運時已有損壞,承運人應在提單加注“破損”等字樣,否則視為完好交付。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商法》(第四章 海上貨物運輸合同)
- 中國交通運輸部《國内水路貨物運輸規則》
- 《民法典》合同編(運輸合同章節)
(注:因搜索結果未提供具體網頁鍊接,此處引用中國現行法律法規名稱,讀者可通過司法部或交通運輸部官網查詢原文。)
網絡擴展解釋
國内提單條款是指在國内貨物運輸中,承運人與托運人之間約定的運輸合同條款,主要規定雙方權利義務及責任劃分。以下從定義、核心内容和法律特征三方面進行解釋:
一、定義與法律性質
國内提單條款是承運人為明确責任範圍,在提單或租船契約中載明的格式化條款,例如疏忽條款、潛伏缺陷條款等,用于免除特定情形下的責任。其法律性質體現在:
- 合同證明:作為運輸合同的書面證明,約束承運人與托運人;
- 責任劃分依據:當提單轉移至第三方(如收貨人)時,條款成為承運人與提單持有人權責關系的法律依據。
二、核心條款内容
-
責任期限:
- 傳統海運:貨物裝船至卸船期間;
- 集裝箱運輸:承運人接收貨物至交付收貨人全程。
-
權利義務條款:
- 承運人義務:确保貨物安全運輸、按時交付,適用《海牙規則》責任标準;
- 托運人義務:如實申報貨物信息(如重量、品名),承擔錯誤申報的罰款及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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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條款:
- 管轄權:明确争議由中國法院管轄或仲裁(國内提單特有);
- 留置權:承運人可對未付運費貨物行使留置權;
- 自由轉船:允許無需通知托運人轉船,風險由托運人承擔。
三、國内特殊性
與國際貿易提單相比,國内提單條款更側重國内法律適用性,例如:
- 管轄權條款直接指向中國法院;
- 運費結算通常采用人民币支付;
- 海關申報等跨境流程可能簡化或省略。
國内提單條款通過格式化文本平衡承運人與貨方權益,其内容需符合《海商法》及《民法典》等國内法規。實際操作中,托運人需特别注意貨物申報準确性和運費支付條款,以避免因條款解釋引發的糾紛。
(完整條款細節可參考法律快車合同範本或MBA智庫百科)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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