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release of distress
get rid of; relieve of; break off; free from; release from; unpack
【醫】 de-; des-
【經】 absolve; dissolution; exoneration; removal; rescission
detain; hold in; distrainment; distraint; seize; sequester; sequestrate
【經】 attaching; impound; sequestration
"解除扣押"作為法律術語,其漢英對應解釋需結合司法實踐與詞典釋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28條,該術語指有權機關依法終止對財物的強制保管措施,英文表述為"lift the seizure"或"release from seizure"(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官網立法釋義)。
在法律英語中,"解除扣押"存在細微的語境差異:
該術語的適用須滿足三個法定條件:扣押目的已實現、扣押期限屆滿或扣押決定被依法撤銷(《行政強制法》第28條第3款)。司法實踐中,當事人可通過提供擔保或履行法定義務申請解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行政強制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6條)。
國際比較法視角下,英美法系對應術語"release from seizure"強調司法審查程式,而大陸法系的"levée de saisie"(法語)更側重行政決定撤銷(比較法研究,2023年第2期)。這種差異反映出不同法系對扣押措施性質認定的區别。
“解除扣押”是指司法機關在刑事偵查或訴訟過程中,對已扣押的財物、文件等財産,經查證與案件無關或滿足法定條件後,依法予以退還或恢複原狀的法律行為。以下是具體解釋和法律依據:
解除扣押是司法機關終止對財物的強制控制措施,主要適用于以下情形:
解除扣押在刑事程式中屬于偵查措施的一部分,而《行政強制法》明确将“扣押”列為行政強制措施,但“解除扣押”本身未被納入行政強制措施範疇。
“解除扣押”是刑事訴訟中對財産權的重要保護機制,旨在防止司法機關濫用扣押權。如需具體案例或流程細節,可進一步查閱《刑事訴訟法》相關章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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