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hange residence
cut and carve; modify; permute; variation; alteration; modification
【計】 altering
【醫】 alteration
【經】 alteration
abode; domicile; habitation; place
【法】 abiding place; abode; berth; domicile; domicilium; domus; inhabitancy
lodging; place of abode
"變更住所"作為法律術語和日常用語,在漢英法律語境中存在概念差異,其核心含義指自然人或法人因主觀意願或客觀需要改變法定居住地址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十五條規定,自然人以戶籍登記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記記載的居所為住所;若經常居所與住所不一緻,經常居所視為住所。
在法律英語中,該概念對應"Change of Domicile",特指具有法律效力的居住地變更,需區分于臨時性的"Change of Residence"。美國法律協會《法律重述:沖突法》将domicile定義為個人意圖永久或無限期居住并實際存在的處所。
變更程式包含三個要件:
跨國企業變更注冊地址需依據《公司法》第十條,在遷址決議通過後30日内向原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涉及跨境遷移還需商務部審批。個人跨國居住變更可能觸發稅務居民身份變化,需參照OECD《稅收協定範本》第四條關于居民身份認定的雙重标準。
“變更住所”是指公司或自然人因經營或生活需要,對其法律上确認的主要經營場所或居住地進行更改,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的行為。以下是具體解釋:
住所的法律意義
住所是法律确認的主體主要活動場所。對于公司,住所是主要經營場所,需在登記機關管轄範圍内且唯一;對于自然人,通常以戶籍地或經常居住地為準。
變更住所的核心
指通過法定程式修改原有登記地址,需在遷入新址前向遷入地登記機關申請變更,否則不得對抗第三人。
登記必要性
根據《公司登記管理條例》,公司住所變更屬于必須登記的法定事項,未經登記不得擅自改變。
時間限制
公司需在作出變更決議後30日内申請登記,自然人則需根據戶籍或實際居住情況調整。
所需材料
包括變更申請書、股東會決議、公司章程修正案、房屋租賃合同及房産證明等。
流程示例(公司)
如需具體操作指導,可參考《公司登記管理條例》或咨詢當地登記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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