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enforce prostitution; force harlotry
強迫賣淫(英文:Forced Prostitution)指通過暴力、脅迫、虐待、欺詐或其他非法手段,迫使他人從事性交易的行為。該行為嚴重侵犯人身自由與性自主權,屬于國際公認的嚴重犯罪。
受害者因受到身體強制(如毆打、拘禁)、精神威脅(如恐吓、勒索)或經濟控制(如債務脅迫)而無法自由選擇。
施害者通常以牟利為目的,強迫受害者提供性服務并侵占其收益,構成對人格尊嚴的系統性剝削。
多數案件涉及犯罪集團操控,包括拐賣人口、跨境運輸、場所經營等鍊條化操作(聯合國毒品和犯罪問題辦公室報告)。
《刑法》第358條将強迫賣淫列為重罪,情節嚴重者可處無期徒刑或死刑,并沒收財産(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
《聯合國打擊跨國有組織犯罪公約關于預防、禁止和懲治販運人口議定書》(《巴勒莫議定書》)将其定義為“人口販運”的核心形式之一,締約國需承擔刑事打擊義務。
https://www.unodc.org/unodc/en/human-trafficking/global-report-on-trafficking-in-persons.html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1903/97b2d1c46f7e4399a81c86e5f9d8d0d0.shtml
https://www.state.gov/reports/2023-trafficking-in-persons-report/
強迫賣淫是指行為人通過暴力、脅迫或其他強制手段,迫使他人違背自身意願從事賣淫活動的行為。以下是法律層面的詳細解釋:
單純的物質引誘、暗示等未違背他人意志的行為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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