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ummary hearing
【法】 summary procedure
oyer
【法】 hear; hearing trial; oyer; sit at session
簡易程式的聽審(Summary Procedure Hearing)是中國民事訴訟中的一項特殊審理制度,指法院針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化訴訟程式進行的法庭審理活動。其核心在于通過省略部分普通程式環節,實現高效、便捷的司法裁判。
簡易程式(Summary Procedure)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的簡化訴訟程式。適用于标的額較小、法律關系簡單的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聽審(Hearing)
指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過程,包括舉證、質證、辯論等環節。在簡易程式中,聽審環節可能被進一步簡化:
案件需同時滿足:
簡易程式作出的判決、裁定,與普通程式裁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63條),當事人可依法上訴或申請再審。
權威參考來源
-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160-163條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法釋〔2003〕15號)
-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法發〔2020〕20號)
“簡易程式的聽審”指在簡易程式中,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簡化庭審過程。以下從定義、適用範圍、流程特點三方面進行解釋:
定義與法律依據
簡易程式是基層法院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時適用的簡化程式,其聽審環節保留了基本訴訟權利,但省略了部分普通程式中的複雜步驟。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160條,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确、争議不大的案件。
聽審流程特點
與聽證程式的區别
需注意“聽審”與“聽證”不同。聽證程式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式中的環節,而聽審特指訴訟中的庭審環節。簡易程式的聽審更側重案件實體審理,而非程式性聽證。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案件流程,可參考行政處罰類流程圖(來源、5),但需注意民事與行政程式的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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