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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易程式的聽審英文解釋翻譯、簡易程式的聽審的近義詞、反義詞、例句

英語翻譯:

【法】 summary hearing

分詞翻譯:

簡易程式的英語翻譯:

【法】 summary procedure

聽審的英語翻譯:

oyer
【法】 hear; hearing trial; oyer; sit at session

專業解析

簡易程式的聽審(Summary Procedure Hearing)是中國民事訴訟中的一項特殊審理制度,指法院針對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争議不大的簡單民事案件,適用簡化訴訟程式進行的法庭審理活動。其核心在于通過省略部分普通程式環節,實現高效、便捷的司法裁判。

一、術語解析

  1. 簡易程式(Summary Procedure)

    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160條規定的簡化訴訟程式。適用于标的額較小、法律關系簡單的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 流程簡化:可口頭起訴、縮短答辯期、靈活傳喚當事人(如電話通知);
    • 獨任審理:由一名審判員獨立審理,無需組成合議庭(《民事訴訟法》第160條);
    • 審限縮短:案件應在立案之日起3個月内審結(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第2條)。
  2. 聽審(Hearing)

    指法院開庭審理案件的過程,包括舉證、質證、辯論等環節。在簡易程式中,聽審環節可能被進一步簡化:

    • 靈活庭審:可省略法庭調查、辯論環節(《民事訴訟法》第162條);
    • 即時裁判:當庭宣判率較高,裁判文書可簡化事實認定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第15條)。

二、適用條件(《民事訴訟法》第160條)

案件需同時滿足:

  1. 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确;
  2. 争議标的額不超過各省上年度就業人員年平均工資50%(2023年标準約為3萬元);
  3. 當事人雙方同意適用。

三、法律效力

簡易程式作出的判決、裁定,與普通程式裁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63條),當事人可依法上訴或申請再審。

權威參考來源

  1.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2023修正)第160-163條
  2.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簡易程式審理民事案件的若幹規定》(法釋〔2003〕15號)
  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程式繁簡分流改革試點實施辦法》(法發〔2020〕20號)

網絡擴展解釋

“簡易程式的聽審”指在簡易程式中,法院對案件進行審理并作出裁判的簡化庭審過程。以下從定義、適用範圍、流程特點三方面進行解釋:

  1. 定義與法律依據
    簡易程式是基層法院審理簡單民事案件時適用的簡化程式,其聽審環節保留了基本訴訟權利,但省略了部分普通程式中的複雜步驟。法律依據為《民事訴訟法》第160條,適用于事實清楚、權利義務明确、争議不大的案件。

  2. 聽審流程特點

    • 庭前準備簡化:舉證期限靈活,允許當事人在開庭前隨時申請調查取證或證人出庭。
    • 庭審環節精簡:
      • 公訴案件需檢察院派員出庭,審判員直接詢問被告人對指控的意見,省略部分程式性告知環節;
      • 自訴案件允許被告人當庭陳述并自行辯護,證據出示流程更靈活。
    • 判決效率高:若被告人認罪且對事實無異議,法庭可直接作出有罪判決。
  3. 與聽證程式的區别
    需注意“聽審”與“聽證”不同。聽證程式是行政處罰等行政程式中的環節,而聽審特指訴訟中的庭審環節。簡易程式的聽審更側重案件實體審理,而非程式性聽證。

提示:如需了解具體案件流程,可參考行政處罰類流程圖(來源、5),但需注意民事與行政程式的差異。

分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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