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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的听审英文解释翻译、简易程序的听审的近义词、反义词、例句

英语翻译:

【法】 summary hearing

分词翻译:

简易程序的英语翻译:

【法】 summary procedure

听审的英语翻译:

oyer
【法】 hear; hearing trial; oyer; sit at session

专业解析

简易程序的听审(Summary Procedure Hearing)是中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特殊审理制度,指法院针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简化诉讼程序进行的法庭审理活动。其核心在于通过省略部分普通程序环节,实现高效、便捷的司法裁判。

一、术语解析

  1. 简易程序(Summary Procedure)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的简化诉讼程序。适用于标的额较小、法律关系简单的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 流程简化:可口头起诉、缩短答辩期、灵活传唤当事人(如电话通知);
    • 独任审理:由一名审判员独立审理,无需组成合议庭(《民事诉讼法》第160条);
    • 审限缩短:案件应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2条)。
  2. 听审(Hearing)

    指法院开庭审理案件的过程,包括举证、质证、辩论等环节。在简易程序中,听审环节可能被进一步简化:

    • 灵活庭审:可省略法庭调查、辩论环节(《民事诉讼法》第162条);
    • 即时裁判:当庭宣判率较高,裁判文书可简化事实认定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第15条)。

二、适用条件(《民事诉讼法》第160条)

案件需同时满足:

  1. 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2. 争议标的额不超过各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50%(2023年标准约为3万元);
  3. 当事人双方同意适用。

三、法律效力

简易程序作出的判决、裁定,与普通程序裁判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民事诉讼法》第163条),当事人可依法上诉或申请再审。

权威参考来源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3修正)第160-163条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释〔2003〕15号)
  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法发〔2020〕20号)

网络扩展解释

“简易程序的听审”指在简易程序中,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简化庭审过程。以下从定义、适用范围、流程特点三方面进行解释:

  1. 定义与法律依据
    简易程序是基层法院审理简单民事案件时适用的简化程序,其听审环节保留了基本诉讼权利,但省略了部分普通程序中的复杂步骤。法律依据为《民事诉讼法》第160条,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

  2. 听审流程特点

    • 庭前准备简化:举证期限灵活,允许当事人在开庭前随时申请调查取证或证人出庭。
    • 庭审环节精简:
      • 公诉案件需检察院派员出庭,审判员直接询问被告人对指控的意见,省略部分程序性告知环节;
      • 自诉案件允许被告人当庭陈述并自行辩护,证据出示流程更灵活。
    • 判决效率高:若被告人认罪且对事实无异议,法庭可直接作出有罪判决。
  3. 与听证程序的区别
    需注意“听审”与“听证”不同。听证程序是行政处罚等行政程序中的环节,而听审特指诉讼中的庭审环节。简易程序的听审更侧重案件实体审理,而非程序性听证。

提示:如需了解具体案件流程,可参考行政处罚类流程图(来源、5),但需注意民事与行政程序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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