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crease of purchase price
在合同法領域,"減少購買的價金"(Reduction of the Purchase Price)指當買賣标的物存在質量或權利瑕疵時,買受人依法要求按瑕疵程度降低原約定價格的救濟權利。其核心要素包括:
一、法律性質與依據
該權利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的法定救濟措施(第610條、第617條),當出賣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質量要求時,買受人可根據瑕疵程度主張減價。其法理基礎源于"等價有償原則",通過調整對價恢複合同公平性。
二、適用條件
三、計算方式
減價金額通常按"瑕疵物實際價值與無瑕疵物應有價值的差額"計算,公式可表示為:
$$
Delta P = P_0 times frac{V_a - V_d}{V_a}
$$
其中 $P_0$ 為原合同價,$V_a$ 為無瑕疵物市場價,$V_d$ 為瑕疵物實際價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明确該差額應以"交付時"的市場價值為準(《買賣合同司法解釋》第23條)。
四、與英美法系對比
普通法系中類似制度為"價金減免"(Price Abatement),規定于《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合同公約》(CISG)第50條:買方可按實際交付貨物與約定貨物的價值比例減付價款。但中國法更強調"按瑕疵影響程度減價",二者在計算基準上存在差異。
權威參考來源
- 全國人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英文版:http://www.npc.gov.cn/englishnpc/c23934/202012/23a3b7e80d884d4d805e1e6461e4973a.shtml
-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66371.html
- UNIDROIT《國際商事合同通則》第7.2.3條:https://www.unidroit.org/instruments/commercial-contracts/unidroit-principles-2016
“減少購買的價金”是合同法中的一種違約救濟方式,指當賣方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時,買方有權要求降低支付金額。以下是具體解釋:
適用條件
根據《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公約》(CISG),無論買方是否已支付價款,均可主張減少價金。其核心在于賣方未按合同約定履行交貨義務,例如貨物質量、數量或規格不符。
計算方法
價金減少的比例需按以下公式計算:
$$
text{減價後金額} = text{原合同價} times frac{text{交貨時瑕疵貨物價值}}{text{交貨時符合合同貨物的價值}}
$$
例如,若符合合同的貨物價值為100元,實際交付的貨物僅值80元,則買方隻需支付原價的80%。
權利限制
若賣方已主動采取補救措施(如更換合格貨物或修複瑕疵),買方将喪失要求減少價金的權利。
與其他救濟方式的關系
減少價金不影響買方同時主張其他救濟(如損害賠償),但需注意不得與解除合同等權利沖突。
這一規定平衡了買賣雙方權益,既避免買方因瑕疵履行遭受損失,也鼓勵賣方主動糾正違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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