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decrease of purchase price
在合同法领域,"减少购买的价金"(Reduction of the Purchase Price)指当买卖标的物存在质量或权利瑕疵时,买受人依法要求按瑕疵程度降低原约定价格的救济权利。其核心要素包括:
一、法律性质与依据
该权利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法定救济措施(第610条、第617条),当出卖人交付的标的物不符合质量要求时,买受人可根据瑕疵程度主张减价。其法理基础源于"等价有偿原则",通过调整对价恢复合同公平性。
二、适用条件
三、计算方式
减价金额通常按"瑕疵物实际价值与无瑕疵物应有价值的差额"计算,公式可表示为:
$$
Delta P = P_0 times frac{V_a - V_d}{V_a}
$$
其中 $P_0$ 为原合同价,$V_a$ 为无瑕疵物市场价,$V_d$ 为瑕疵物实际价值。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明确该差额应以"交付时"的市场价值为准(《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23条)。
四、与英美法系对比
普通法系中类似制度为"价金减免"(Price Abatement),规定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第50条:买方可按实际交付货物与约定货物的价值比例减付价款。但中国法更强调"按瑕疵影响程度减价",二者在计算基准上存在差异。
权威参考来源
- 全国人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英文版:http://www.npc.gov.cn/englishnpc/c23934/202012/23a3b7e80d884d4d805e1e6461e4973a.shtml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https://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366371.html
- UNIDROIT《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7.2.3条:https://www.unidroit.org/instruments/commercial-contracts/unidroit-principles-2016
“减少购买的价金”是合同法中的一种违约救济方式,指当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时,买方有权要求降低支付金额。以下是具体解释:
适用条件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无论买方是否已支付价款,均可主张减少价金。其核心在于卖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交货义务,例如货物质量、数量或规格不符。
计算方法
价金减少的比例需按以下公式计算:
$$
text{减价后金额} = text{原合同价} times frac{text{交货时瑕疵货物价值}}{text{交货时符合合同货物的价值}}
$$
例如,若符合合同的货物价值为100元,实际交付的货物仅值80元,则买方只需支付原价的80%。
权利限制
若卖方已主动采取补救措施(如更换合格货物或修复瑕疵),买方将丧失要求减少价金的权利。
与其他救济方式的关系
减少价金不影响买方同时主张其他救济(如损害赔偿),但需注意不得与解除合同等权利冲突。
这一规定平衡了买卖双方权益,既避免买方因瑕疵履行遭受损失,也鼓励卖方主动纠正违约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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