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second-hand witness
【法】 remoteness
attestor; voucher; witness
【經】 witness
在漢英法律詞典中,"間接證人"(Indirect Witness)指非直接感知案件事實,但能提供與案件相關的間接信息或旁證的人員。其核心特征和法律效力如下:
中英對照釋義
漢語"間接證人"對應英語法律術語"hearsay witness"或"indirect witness",指通過轉述他人陳述或基于間接證據(如書面記錄、物證推論)作證的證人。區别于直接目擊事件的"直接證人"(Direct Witness),其證言屬于"傳聞證據"(Hearsay Evidence)。
證據效力限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間接證言需經法庭質證且需與其他證據形成印證鍊條方可采信。英美法系中,《美國聯邦證據規則》第802條明确限制傳聞證據的采納。
轉述他人陳述
例如:甲聽聞乙陳述案件經過後出庭作證,甲即為間接證人。其證言需證明原始陳述者(乙)無法出庭且内容具有可信性。
間接事實推論
如財務人員通過審計記錄推斷資金流向,或技術人員基于設備日志分析操作行為。此類證言需輔以原始物證或鑒定報告。
(注:因知識庫未提供可驗證的網頁鍊接,此處引用權威法律典籍及成文法典作為理論依據,實際寫作建議補充具體法律條文鍊接或司法案例庫索引。)
“間接證人”并非法律體系中的标準術語,但結合常見的法律概念和語境,可以理解為以下兩種可能含義:
提供間接證據的證人
這類證人未直接目擊事件核心過程,但能提供與案件相關的旁證。例如:
傳聞證人(非正式用法)
指通過他人轉述了解案件信息的人,其證詞通常被稱為“傳聞證據”。在多數司法體系中,此類證詞證明力較弱,甚至可能被排除(除非符合特定例外規則)。
注意:法律上更嚴謹的分類是“直接證據/間接證據”,而非直接/間接證人。若涉及具體案件,建議咨詢專業法律人士以明确相關證據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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