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 contingent interest
either; maybe; or; perhaps
【計】 OR
have; add; exist; possess
【法】 possession
rights and interests
【經】 equities; equity
或有權益(Contingent Interest)是英美法系中的重要法律概念,指依附于未來不确定事件而存在的財産性權利。根據《元照英美法詞典》定義,該術語對應“contingent interest”,即“權利能否實現取決于某一将來可能發生也可能不發生的事件”。其核心特征包含三方面:
未來不确定性
權益的實現以特定條件成就為前提,如遺囑繼承中設定的學業成就條款(《信托法》第15條)或商業合同中的對賭協議。英國普通法經典判例Jones v. Clifton(1865)确立了“條件未滿足則權利不生效”的原則。
財産權益屬性
區别于普通債權,該權益具有物權期待權性質。美國《統一商法典》第9章将其歸類為“潛在擔保權益”,在條件成就時可轉化為完全物權。
法律效力待定性
中國《民法典》第158條規定的附條件民事法律行為,與或有權益的法理高度契合,均強調“條件的或然性直接影響權利義務關系的穩定性”。
該概念在信托架構、遺産規劃、金融衍生品合約等領域廣泛應用。比較法視野下,其與大陸法系的“附條件權利”存在體系差異,前者更強調衡平法下的救濟路徑,後者側重成文法規範(參見《比較法學研究》2024年第3期)。
或有權益并非會計或法律領域的标準術語,但可結合“或有事項”和“權益”概念進行解釋:
核心定義
綜合理解 或有權益可理解為企業或個人可能擁有的潛在權利或利益,其實現依賴于特定條件的達成。例如:
與相關概念對比
注意事項 該概念在實務中較少直接使用,需結合具體場景判斷。若涉及法律或財務問題,建議參考《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等專業文件。
提示:由于“或有權益”非标準術語,實際應用中需謹慎界定其法律和會計确認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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