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 common-law negligence
【經】 common law; unwritten law
ascending; go to; go up; previous; submit; superior; upper
【醫】 ept-; hyper-; super-; supra-; sur-
error; failing; blame; clanger; demerit; lapse
【經】 blame; negligence
普通法上的過失(Negligence in Common Law)是侵權法體系中的核心概念,指行為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導緻他人損害的法律責任。其構成需滿足四要件:
注意義務(Duty of Care) 行為人對受害人負有法律認可的注意義務,例如醫生對患者、司機對行人的義務。該原則起源于1932年英國經典判例Donoghue v Stevenson,确立了"可預見性"标準(來源:牛津法律詞典,第10版)。
義務違反(Breach of Duty) 行為人未達到理性人(Reasonable Person)在相同情況下的注意标準。美國《侵權法重述(第三版)》第3條指出,判斷标準需結合行業規範、緊急情況等客觀因素(來源:美國法律研究院官方文件)。
因果關系(Causation) 需證明行為與損害存在事實因果關系(Factual Causation)和法律因果關系(Legal Causation)。英國上議院在Fairchild v Glenhaven Funeral Services案中确立了"實質性增加風險"的認定規則(來源:劍橋普通法案例彙編)。
可賠償損害(Damage) 損害須為法律認可的類型,包括人身傷害、財産損失及特定情況下的精神損害。澳大利亞高等法院在Sullivan v Moody案中明确排除了純經濟損失的賠償(來源:英聯邦司法判例數據庫)。
該理論的發展體現了普通法"先例約束"與"漸進改良"的雙重特征,現代司法實踐中常通過"漢德公式"(B < PL)進行經濟分析,其中B代表預防成本,P為損害概率,L為損失金額。公式表達為: $$ B < P times L $$ 當預防成本低于預期損失時,行為人即存在過失(來源:芝加哥大學法律評論第91卷)。
關于“普通法上的過失”,需結合英美法系的特點與中國法律定義進行對比分析。根據提供的資料和中國法中的過失定義,普通法中的過失(Negligence)主要有以下核心要點:
法律體系差異
普通法中的過失主要屬于侵權法範疇,強調行為人未盡合理注意義務導緻他人損害,而中國刑法中的過失犯罪(如、5、8所述)關注行為人對危害結果的疏忽或過度自信心理狀态。
構成要件
普通法過失的成立需滿足三點:
與中國法的對比
法律後果
普通法下,過失侵權通常需賠償損失;中國刑法中的過失犯罪則可能承擔刑事責任(如引用的《刑法》第十四、十五條)。
建議參考普通法權威文獻(如《侵權法重述》)或案例(如Donoghue v Stevenson)獲取更具體定義。以上分析綜合了大陸法系框架與普通法特點,供您對照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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